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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邦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6):58-6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被设定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视为身份犯。不过本罪所欲保护的法益是公务员对自身合法职权的行使的排他性而非受贿罪所要求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其不属于身份犯;另外,"密切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无法被明确界定,缺乏被界定为身份的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合理地将本罪解释为非身份犯。 相似文献
2.
黎邦勇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1):63-67
从事实角度而言,过失的心理构造无法容留意志要素;从规范的角度而言,意志要素既无法说明过失行为的不法性,也不能说明过失行为的有责性。因此,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过失的成立要素在于"没有预见",无需意志要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3.
黎邦勇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120-125
传统的过失观认为过失存在着意志要素,但从事实角度而言,过失的心理构造无法容留意志要素;从规范的角度而言,意志要素既无法说明过失行为的不法性,也不能说明过失行为的有责性。因此,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过失的成立要素在于“没有预见”,无需意志要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4.
黎邦勇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22-25,42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黎邦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2):47-51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从而引发行为人合乎规律地作出侵害被害人,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的行为。探究被害人过错的学理,首先需要厘清其概念,特别注意刑法学与犯罪学视野的区别;其次需剖析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根据并据此分类。在具体判定中,则需根据被害人过错构造中的主客观内容,以社会相当性为标准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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