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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常设)法院对"准备工作"的态度经历了由排斥到逐步接纳的过程;DSB强调其适当作用。第31条到第32条本身需要澄清。"准备工作"问题包括其含义、范围、作用和适用等:"准备工作"无强制性;其范围乃条约的成立史,包括与条约谈判、缔结相关的所有书面资料和仅作为例外而使用的口头资料;其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得性,但缺乏证据价值;其存在局限性,包括资料的浩繁性、矛盾性、缺失性、含糊性、自利性与失灵性等。不同内容和来源的"准备工作"材料价值、意义相异,解释者应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持谨慎态度并严格审查,以识别其相关性。WTO案例将"准备工作"效力及于后加入国家;单方来源的准备资料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2.
善意履行条约必须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前提。作为条约解释诸要素的灵魂,"善意"在个案中通过对诸解释要素和方法的指导、限制、评价、平衡和调节来得以实现、转化。善意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全过程,包括对约文、上下文、嗣后惯例等审查,而不是仅适用于对条约特定词语或短语的解释。善意原则既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要素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又具有对其他解释要素的适用结果的评价和调节功能。善意的含义高度抽象,且内容难以穷尽,在条约解释中存在限制与局限性。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体系的日益丰富使得条约解释问题日趋复杂。在国际争端裁决机构和国内法院的适用条约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条约用语含义、条约间关系的解释问题以及条约解释主体、解释的效力等问题。中国尚缺乏明确的条约国内法解释的程序保障。在WTO中与国内立法有关的事项被认为是事实问题,由于存在着与翻译有关的某些不确定性,对事实的确定会受到限制。对于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的条约解释条款应予以修订,以明确条约在中国国内的解释主体、解释程序以及条约翻译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条约解释需要考虑时间因素,然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是否涉及以及是否已解决条约解释中的时际法问题,尚存疑议。该公约第31、32条并未明确规定时际原则,但该原则以间接方式蕴含于第31.3条(c)项中并以第31.1条中对善意的公开规定方式而间接存在。条约解释的"同时性原则"已发展为与"演进解释"原则并举。国际法的演进使得对先前条约的理解和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相关新条约的生效以及包括嗣后协定、嗣后惯例、准备工作等在内的诸多条约解释因素。并无解决变化了的情况影响条约解释程度之普遍性答案。  相似文献   
5.
"目的和宗旨"是条约正文固有的,通常含义需借助条约"目的和宗旨"来确定。WTO实践往往以约文解释为主,以上下文解释和目的解释为辅。不应游离于条约用语来考虑"目的和宗旨",它仅被用来澄清正文,而非提供与含义清楚的正文相冲突的独立的意义来源。同时,它也有局限性,目的论派常会陷入司法立法的危险;大多数条约(序言)无单一的、纯粹的"目的和宗旨",而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的甚至相冲突的"目的和宗旨",该冲突包括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对于存在多个通常含义的词语,可根据"目的和宗旨"来从中确定一个符合其上下文的意义。其最核心作用可能在于是确定用语通常含义的证实者、检测者和修订者,而非决定者。解释结果的荒谬性是指使条文不能运转、与"目的和宗旨"或其他条款或与任何上一级的法律规则不一致。  相似文献   
6.
学界的研究和条约法的实践表明,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是否存在位阶,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的含义、作用等问题,尚存较大分歧。由于国际法的体系化与碎片化、开放性与自足性并存,基于共同的价值和初步位阶基础,现存国际法是个发展中的不完备体系。"碎片化"损害了国际法的体系性,其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包括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执法者的缺失、国际关系的演变等。本文探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所具有的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国际法的体系性,这不失为减少"碎片化"的有效途径。但该方法尚存局限性,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仍难以撼动。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区域贸易安排是否有利于或削弱多边贸易体制这个问题出发,就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互动关系,以及区域贸易安排在世贸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和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两方面进行论证.并对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互动走势做出分析,随后提出我国针对互动的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应采取以下法律对策:建立和参与自由贸易区,完善相关立法;研究欧盟(EU)普惠制方案,加强利用普惠制;援用"授权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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