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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立法者在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作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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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尚华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41-44
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将公司法归结为合同法的特别法至少在目前我国这种法治环境下是不现实的。国家在制订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时候,应从公司所处的社会环境、行为涉他的利害性、公平和效益以及国家政策四个因素出发来综合平衡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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