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1.
2.
制度重构:从“小产权房”到公租房的跨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产权房"搅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并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过,"小产权房"的出现有着复杂的经济、社会、法律原因。如果仅仅为了消除违法性而对"小产权房"一拆了之,势必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利益混乱,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考虑到公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种种不足,"小产权房"在保障住房权利方面的社会功能应该得到肯定。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我们可以将"小产权房"改造为公租房,从而建立集体公租房制度。这无论在市场机制的维护方面,还是在各方利益的平衡方面,都应该是现实的最优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并未就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作出规定。“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人们对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的思考。基于大规模产品侵权的特殊性分析,我们应该为众多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及时的救济,针对大规模产品侵权行为应该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4.
楚道文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70-77
生态文明的提出和发展为环境法理念的更新提出了新的命题。生态理念与生态文明相契合,反映了我国环境法制的需要,体现了环境法的特点,是环境法调整环境行为的基本理念。在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区域公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区域环境法,正是生态理念在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和落实。 相似文献
5.
6.
7.
环境行政执法不力是导致我国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环境质量状况持续恶化的根本原因.唯有在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之外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新的监督方式,才能平衡环境公益保护中污染企业与公众的参与力度和救济途径,以此督促环境行政执法远离“寻租”,并矫正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联系,最终达到提升环境行政效率、保护环境公益的法制目的. 相似文献
8.
人的行为并不一定与他人的行为相互联系形成社会关系。环境行为是作用于自然环境行为,并形成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是、也不能视为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法律能够调整的只是环境行为及其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以此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和谐和与自然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9.
楚道文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移动源污染问题,现有法律不能满足移动源污染治理的需要。我们应该充分借鉴欧美的先进法制经验,拓展法律规制的移动源范围,实施区域治理机制,并建立在用移动源排污缺陷召回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移动源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