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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犯罪有多个行为结构的情况下,其有可能按照法条规定的表述顺序实施,也可能不按照法条规定的顺序实施,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影响法条的适用,如有影响将如何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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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1995,(1)
Thestudyofcriminalresponsibilityisimportantintheoreticalresearchoncriminallaw,andisofgreatsignificanceinrelationtothebasictheoryanddisciplinarysystemofcriminaljurisprudence.Inthisarticletheauthorwillexaminethemeaning,grounds,andrealizationofcriminalresponsibility.IWorksoncriminaljurisprudencefromChina,theformerSovietUnion,andothercountries,containavarietyofopinionsonwhatconstitutescriminalresponsibility.Thefirstisthetheoryofconsequence,whichdeemsthatcriminalresponsibilityisthenegativelegalco…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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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
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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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忠诚义务说为理论基础的无限制的属人主义,缺乏合理性与可行性,属人主义应与保护主义相结合,当中国公民在外国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法益时,即使行为地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中国公民在外国的行为,并未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公民法益时,如果行为地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就应当类推适用刑法第8条的但书规定,不适用我国刑法,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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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4)
认定犯罪只能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为依据,些外再没有别的依据,也不能在此依据上附加任何条件,行为具备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有一种见解认为“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责任的基础”。笔者认为,这一提法不够彻底。“基础”是指事物的根本或起点,把犯罪构成仅仅看成刑事负任的基础,就使人认为在基础之上还需要其他条件,这就降低了犯罪构成的地位和作用。“唯一依据”是在认定犯罪的意义上说的。构成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并非一定受到刑罚处罚),没有构成犯罪,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可以说,“唯一依据”是在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上说的。但刑事责任有大小之分,应当负刑事责任还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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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内容提要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本文分析了超期羁押的危害性及其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剖析了对超期羁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观念障碍,探讨了超期羁押的行为性质与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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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人体器官,不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目的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应当承认违法的相对性,本罪的被组织者对自己的伤害结果不成立共犯;组织是指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一切行为。对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存在一定界限,被害人对重伤害的承诺原则上无效,只是在例外情况下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出卖器官的承诺存在自主缺陷,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以强迫、欺骗方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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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1)
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但是,司法机关不得滥用本原则,而应注意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