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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关于因果性的论证主要集中在经验的第二类比部分,但该部分论证却引发了国内外研究者持续不断的争论。分歧就在于,第二类比是仅仅证明了"每个发生的事件必有一个原因",还是同时证明了"同类的原因必有同类的结果"?以往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大都预设康德接受了休谟的因果模式,且康德是以一种直接的方式对休谟进行了回应,即认为二者共享相同的理论背景。正是由于这种研究范式,使得问题一直处于争论状态。要解决这一争论,关键就在于指出旧有研究范式的误区,区分康德与休谟的因果模式及理论背景,以此考察第二类比真正的论证目的。  相似文献   
2.
甄龙 《齐鲁学刊》2015,(2):67-71
康德将理性的自我批判比作"法官"组织法庭审判自身。那么理性为何能够充当"法官"对自身进行批判?阿伦特对"行动者"与"旁观者"及柄谷行人对"事先"和"事后"双重视角的区分,为回应此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式。在这种区分下,理性的自我批判所以可能,是由于康德看待理性概念的视角由"事先"移动到了"事后",由处于"行动者"的视角转换为"旁观者"的视角。  相似文献   
3.
对马克思历史规律观的讨论与历史决定论紧密关联。而历史决定论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两类:即自然因果论模式以及实在目的论模式。康德的先验历史哲学通过反思判断力对自然因果论与目的论进行调和,其历史规律观得以克服这两种模式。这为马克思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借鉴。但马克思是在历史科学的前提下,通过实践活动重新界定因果概念。其历史规律概念不但未导向历史决定论,还真正扬弃了包括康德在内的思辨历史哲学讨论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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