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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2.
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一直以来被置若罔闻。一方面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犯罪构成体系为模板,另一方面引入修正犯罪构成理论对现有理论加以改造,希望有助于克服现有体系的弊病。而将作为—不作为、直接实行—间接实行作为实行行为的两个内部维度,并据此将犯罪特殊形态、共犯形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体系的两个外部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得构成要件与成立条件泾渭分明,避免了分析混乱,而且有助于厘清共犯与犯罪特殊形态问题。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以修正可能性为前提,借助弥补完整构成要件中缺少要素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3.
一方面,转化犯将不符合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该罪名处理,是法律拟制;另一方面,转化犯在一罪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另一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是特殊的结果加重犯。由此看来,转化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刑罚升高、处罚加重。反之,倘若转化招致法定刑降低,则不得转化。分则中大量的转化犯在传统理论中对转化前后法定刑缺乏铢量寸度,对转化犯的适用不加限制,导致罪刑不均,因此需要在语词的解释上进行限缩。转化犯概念的重构应当恪守罪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4.
封闭刑法体系受实证主义思潮影响,为了防止司法者专断应运而生。但封闭刑法体系带有概念法学的烙印,因此遭到较多责难。晚近以来,开放刑法体系的思潮层出不穷。"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司法者为考察中心,"刑法社会化"以民意为落脚点,"行为功利主义"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权衡的核心内容,"风险社会"等理论以社会治理为视野。开放刑法体系的影响深远而重大,从解释论的实质化,到对责任的检视,再到危险犯、过失犯、独立预备罪、独立帮助犯、独立教唆犯的嬗变,以及特别领域立法和保安处分立法,无一不标志着刑法理论的涅槃与转型,对此应当批判地接受。  相似文献   
5.
形式解释论拘泥于"语义应有射程"原则,忽视体系性考察,导致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导致与司法实践的脱节。近年以来,实质化的刑法观对刑法解释论的冲击势不可挡,"开放犯罪构成"、"刑法功利主义"、"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出现预示着传统解释论的转向。罪刑法定必须满足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二者相互统一;文义解释必须符合体系解释为具体要求,二者一体两面。将罪刑均衡作为实质解释论应当坚守的制约因素,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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