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篇
  免费   1篇
  国内免费   1篇
丛书文集   2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2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关于个人信息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目前学界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不同观点。个人信息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与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有明显区别,应当独立确认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财产权可以独立行使,形成"个人信息人格权-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使用权"的权利层次,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行为中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不同类型个人信息对人格的"外在性"意义不同,对个人信息财产权进行独立保护,有利于真正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自由的价值平衡。因此,只有对个人信息财产权采取独立确认、独立行使、独立保护的二元模式,才能保障个人信息通过市场进行最有效率地配置,促进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比较欧盟和美国的相关规范对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欧盟采取统一立法模式,规定了较完善的个人信息权利,信息利用者有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义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美国则采取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权利,其认为保护个人信息并非一概是信息利用者的义务,也未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各有所长,我国在构建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时,应当扬长避短,采取立法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借鉴欧盟模式明确个人信息权利,灵活设置信息利用者的风险控制义务、告知义务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4.
项定宜  李景义 《社科纵横》2012,(5):57-58,64
林权抵押是国家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法律视角分析林权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是很有必要的。应当克服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以法律规定林权抵押的主体、客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保险、评估等配套制度的可操作性,规范林权抵押登记制度,拓宽并规定林权抵押实现的多元途径。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时代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迫切需求,对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巨大挑战.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中.然而,各种个人信息识别信息主体的程度各有不同,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媒介作用不同,与人格尊严的紧密程度亦不同,实践中不应当对个人信息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对于同时满足间接识别性、社会性强、非敏感性三个特征的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联系较为疏远,不必采取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模式,采取财产权益一元保护的模式即可.而对于符合直接识别性、个体性强、敏感性任何一个特征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共同受到保护的模式.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