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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不仅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竞争法的调整范围。GDPR数据可携权是个人数据保护法下数据可携的典型立法例,包括接收权和传输权;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所有数据控制者;其权利范围明显异于数据访问权,行使该权利不会自动触发被遗忘权的适用。数据可携权与竞争的关系较为复杂,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可从竞争法下的数据可携借鉴经验。欧盟和美国均已将缺乏数据可携作为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竞争法使企业可以请求数据可携,填补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只适用于自然人的空白。我国可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下数据可携的双重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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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绿色消费的实质是可持续发展在消费领域的表现。我国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为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缺乏体系性和科学性;企业法律制度中缺少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制度;政府采购法中缺乏政府采购绿色标准;绿色认证系统混乱;缺乏绿色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因此,应完善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税收制度;完善企业行为法律制度,促进绿色营销与绿色消费;完善政府采购法,促进政府进行绿色采购;完善保护绿色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完善的绿色认证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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