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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要]历史法学主张法律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是19世纪欧洲法学的主流。从德国的萨维尼到英国的梅因再到美国的卡特,历史法学成为现代法理学的主要源流之一,其思想影响深远。中国历来重视民族精神的延续,当下中国历史法学的使命就是提供中国法律主体性的历史认同,在历史和法律之间寻求中国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和法治模式的民族道路。  相似文献   
2.
清代的司法/审断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研究热点.里赞教授新近的<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一书(下文简称<晚>书),[1]在材料使用和论述视角上都有"知识增量",可谓近代法律史研究的佳作,颇值得一读. <晚>书将常见的司法称之为"审断",旨在表明一个核心的观点:晚清州县的审断不能称之为"司法",而是地方官"政务"的一部分.[2]这一核心思想贯彻于全文之中.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律史学科是在以西方法重构中国法历史的过程中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是一种"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的研究,忽视了中国法本身具有的多层次,多向度以及模糊性的特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应当转向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什么"和"约束纠纷裁断的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上来,强调对中国法历史的描述性微观研究。与之相对应,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素材应当在对成文法律研究的基础上,更广泛地使用诸如地方司法档案等中国本土素材来描述中国法在历史实践中的真实面貌。从而将中国法律史定位为研究"中国法的历史",而非"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  相似文献   
4.
商事人格权是对人格权商事化的一种特定描述,它不指代一种具体的独立权利。如果将商事人格权独立化,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的归属、区分、行使以及法人的人格权等等。事实上商事人格权是传统人格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事化表现,通过人格和人格权的分离、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凸现,人格权与其他民事部门法一样实现了商事化的过程。大陆法系讲求概念清晰和逻辑严密,因此在法律设计上应当以扩张传统人格权的方式而不是建立独立的商事人格权方式应对该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5.
民国时期立法机关移植大陆法系民法体例制定中国民法典,传统民事制度面临三种遭遇,一是通过独立保留原有制度的方式嵌入到新的民法体系中;二是以西方民法理论重述原有制度的内容,将传统制度重新界定后纳入民法典体系;三是不再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而成为民法典之外的民间习惯。这种以不同方式赶搭法典化班车的"搭车模式",是中西民事制度差异及法律移植过程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导致的。在民国基层仍讲求化解纠纷的实用主义司法程序中,不同类型的传统民事制度在基层诉讼中也就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实践样貌。  相似文献   
6.
实用型司法:近代中国基层民事审判传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中国基层民事审判是在不同于西方法官体制的背景下,由全权掌管地方事务的州县官进行的以尽快平息讼争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方式.民国时期,由于西方法文化尚未完全渗透到中国基层,民事司法仍然保存着传统儒家政治文化的实用型特征.这种司法模式以地方官员的全能型权力为基础,以最有效的纠纷解决为目标,以不违背官僚追责和道德操守为限,在基层社会有效地维持着地方关系的运行和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这样一种围绕纠纷解决而非法律适用的实用型基层民事司法可视为近代中国一以贯之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调解在中国传统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民国时期,建立起了西方式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调解制度,但审判结案的比例迅速上升,对诉讼程序的重视不免给人以传统调解方式在纠纷解决中逐渐式微的印象。新繁县基层司法实践的情况显示出,在民国基层民事纠纷的处理之中,调解仍然重要。无论是调解的整体比例、半官方调解方式,还是公信力方面,传统的调解方式在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中仍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与清代相比,传统诉讼中调解和审判完全合而为一的程序已经有了明确的分离。在民国时期,调解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逐渐脱离了法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而在正式的诉讼程序外发挥着作用。  相似文献   
8.
引“情”入法:清代州县诉讼中习惯如何影响审断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清代诉讼中州县官凭借律例和情理审断案件,其中的情既包括人情也包括民情.通过考察四川省南部县全清档案中州县官对"义让"和"转房"案件审断情况,可以发现符合律意的习惯和不符合律意的习惯,在州县审断中的影响.当习惯为国家律例所不禁,则州县官大胆运用,直接将民情引入审断,此为"道统"高于"治统"的必然;当其为国家律例所禁止,但考虑到地方的特殊性,州县官虽然不直接引用,但仍常以人情为借口,以"看似通达人情,实则迁就习惯"的方式平息讼争,此为现实高于理想的必然.  相似文献   
9.
政治选择与实践回应:民国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制度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中国司法与行政合一,清末民初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以期依照司法独立的西方宪政原理建立起从上至下的新式独立司法机关.但历经多次改革,基层政权建立独立司法机关的政策未能彻底实现,县级行政兼理司法成为民国时期主要的基层司法体制.县级行政兼理司法类似传统中国县衙审判方式,其形成原因固然有经济拮据和人才缺失的解释,但更主要的是由于中央与地方司法改革的不同特点,该制度代表的行政司法合一的综合治理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尚具备生命力.基层司法制度变革的困境昭示了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10.
民国时期司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被称为解释例。解释例是近代中国司法机关在正式司法程序之外开展法律解释的产物,由声请机关在法律适用困难时,直接函请最高司法机关予以解释,从而补充法律条文。与同时代的判决例相比,这种函请解释的方式更多体现出传统律例文化的影响。司法院解释以例的名义得以广泛汇编发行,并与判决例并称为判解,成为民国时期重要的法律形式。随着传统律例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司法院解释由法律解释转向宪法解释,解释内容不再成为与律对应的例,传统中国以律例为核心的法律形式最终消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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