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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是大数据的核心要素,其潜在价值主要通过二次利用、整合利用以及充分利用扩展数据得以实现,即便是被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在二次利用时亦可能侵犯他人诸如隐私的人格权。由于数据的重要性以及二次利用侵权的可能性,必须为其确立合适的保护或救济规则。“卡-梅框架”可作为检验现有规则与确立未来规则的标尺:应维持现行立法对于人格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相关的数据所提供的财产规则保护,并将该种规则通过确立特别权利的方式适用于匿名化处理的数据集,而对于与人格权、著作权等不相关的原始数据,应坚持不予赋权的现状;对于二次利用侵权,则应建立责任规则,允许相关数据继续被利用,以保障大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2.
中国唱片业的快速缩水使链条结构的音乐文化产业陷入困境。基于盗版打击尤其是"数字盗版"打击的困难性与长期性,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等不起盗版尤其是"数字盗版"的有效遏制。世界唱片业销售额的增长与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中比例之间的正相当关系以及印度音乐文化产业成功的实际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赋权是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的新出路。  相似文献   
3.
报酬权是著作权法为使用者使用权利客体、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以及为权利人提供适度保护的一种折中的制度安排,其在性质上属于介于民事权利中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的一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7项是专为报酬权提供保护的侵权规则.对报酬权的侵权责任,主要为支付使用费,并在经济与不影响公众获取信息的条件下,适用停止侵权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缘起于"人造之权"与保护范围的法律划定是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的不平衡格局以及国际条约义务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利益的关联,则是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动因。中国亦应参考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在国内与国际立法的实践,在国际条约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策略选择。  相似文献   
5.
传统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财产的物理性能,这一标准无法回答财产为何要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因而其作为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合理性应该受到质疑。财产的社会重要性是对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标准的精确界定,登记作为社会重要财产的指称应是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6.
网络技术的真正无国界使单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无法协调网络技术给著作权所带来的冲击,"因特网条约"希望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共同努力使网络利益主体的平衡得以实现。但无论是"因特网条约",还是作为其实施法的DMCA与EUCD都较为明显地偏重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是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可能使代表公众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形同虚设,而网络技术发展也在著作权制度种种限制中如履薄冰,从而使网络利益主体之间平衡的实现无论在国际还国内都成为一种美好的"幻景"。  相似文献   
7.
受<罗马公约>所确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等级关系立场的影响,各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著作权法条约在权利配置方面多采取偏重著作权而歧视邻接权的立场.然而‘罗马公约>在协调著作权与邻接权冲突关系中所持等级关系的理论,以及所涉三个忧虑,即可能出现保护邻接权人而不保护作者、可能剥夺作者获取许可费的权利和使用者向作者所支付的表演权的使用费可能减少,在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后被证伪.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真实关系应为平等关系.  相似文献   
8.
不同作者具有不同的创作目的 ,但实现创作目的 却是基本相同的路径,即作品的利用与传播.法定许可创造了一种无须授权只需付费的作品利用与传播方式,其降低交易成本与预防垄断的制度价值,实质上增加了作品利用与传播的机会.互联网与数字技术催生了作品传播的去中心化模式,但中心化传播模式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实现创作目的 的一种制度,依然具有存续的价值,但应允许权利人拒绝.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非但未在作品广播法定许可中增加权利人有权拒绝的"声明保留",反而在教材汇编的法定许可中删除了"声明保留"的规定,这应在未来修订中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9.
地方性高校是指未进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以及教育部直属的“211”工程和“985”工程高校之外的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地方性高等院校。地方性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资源上与非地方性高校存在较大差距,其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以差异性人才培养为基础,充分利用地方性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资源优势,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定位,构建高校-实务部门联合的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的案例表明著作权领域经营反侵权的存在.经营反侵权存在的原因为大量的侵权行为、法定赔偿广泛适用及其在适用时变异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分析表明,著作权领域经营反侵权使司法实践背离民事侵权领域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促使著作权背离其本来设立的目标,导致稀缺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与霸占.经济学分析则表明,经营反侵权并不能消除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现象,无法用需求、供给与价格的基本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定赔偿应慎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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