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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良芳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1-8
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在刑事立法、刑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刑法专门问题上都有自己的真知灼见,逐步形成自己特有的刑法思想体系,为新中国刑事法治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新中国刑法学科的建构、繁荣与拓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相似文献
2.
叶良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1)
量刑反制定罪的兴盛缘于解决量刑失衡的外在压力。然而,这一主张却有"基于目的需要可以不顾手段"的弊端,因其不仅在形式上是对定罪制约量刑的司法规律的背反,在实质上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的颠覆,将严重损害刑事法治的构建。当前,这一主张已完成从隐性规则向显性知识的转换,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人员所认同。为此,有必要对这一主张进行彻底的批判和清理,回归定罪制约量刑的司法逻辑路径。对于量刑失衡问题,则应当通过制度优化、立法完善等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义务冲突的实质法基础是解决义务冲突难题的理论前提,它回答了行为人陷入冲突状态后不履行部分义务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何以排除犯罪的基本问题.其中,利益冲突说作为主流观点具有难以忽略的恣意性;责任根据说基于康德对义务冲突的主张,难以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义务冲突问题相互兼容,也无法正确指明义务冲突的体系位置;身份重合说虽然站在行为人视角考察义务冲突,但无法说明义务冲突排除犯罪的根本原因.义务冲突的实质法基础应采用行为人权利说,只有承认行为人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化解传统主张所无法解决的理论困境.基于行为人权利说的义务衡量应当坚持行为人本位思想. 相似文献
4.
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不法行为难以为外界察觉,因而鼓励劳动者进行公益告发就极有必要。我国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的构建,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者公益告发要件的设置上,应当明确公益告发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告发者在主观上须基于合理相信,告发的内容应当是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公害行为。在处理程序上,应当区分内部告发与外部告发,鼓励劳动者首先选择内部告发,同时防范用人单位可能对告发者实施不利待遇。应当建立保护和激励劳动者进行公益告发的有效机制和采取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刑诉法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创设了简易程序,满足了司法实践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但是这一程序设置并不缜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关怀不够,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限缩简易程序的适案范围、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强化辩护制度、建立公诉人出庭制度、明确庭审程序运作等。并认为目前流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有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之虞,故不易提倡。 相似文献
6.
叶良芳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32-38
许霆案的初审判决,基本上是一个严格规则主义的判决。其之所以演变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完全是律师的专业运作、学者的推波助澜、民意的偏执率性对司法裁决共同夹击所致。本案的重审判决,在事实和定性不变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63条规定的特别减轻制度,将初审的量刑结果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这一做法虽然满足了民众的隐性期望,却损害了刑事法治的应有权威,更显现不受羁束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可怕威力。事实上,许霆案的症结,不在司法层面,而在立法层面。因此,求诸于刑法中的特别减刑制度,并不能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只有建立常规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刑事立法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才能彻底解决因"立法不公"而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 相似文献
7.
叶良芳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4):69-76
罪数论肩负解决罪数的判定基准及其处罚原则的双重任务.其中,罪数的处罚原则是本源问题,罪数的判定基准是衍生问题.罪数判断的实质是检视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是否相符合的过程,因而应以犯罪构成为基准,且重在行为要素的判断.确定罪数的处罚原则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坚持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但对数额犯等个别罪数类型,出于诉讼效益考虑,可以采用累计处理方式.确定罪数的具体类型,便于对行为事实之罪数的判定,因而应以行为事实之结构类型为标本,同时结合认知必要性及法之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其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其范围的划定应以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而定。 相似文献
9.
美国法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与量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法人刑事责任立法不仅完整、系统,而且极具可操作性。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上是将法人雇员的行为归责于法人,具体坚持三个判断标准:在职务范围内、为了法人利益和犯意能够归责于法人。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量定,设置了赔偿、罚金和缓刑三种处罚方式,每种方式均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0.
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侵犯野生动物犯罪之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阐释,应当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从文理解释看,只有具备野生性特征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从文本用语看,相关规范均明确区分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目的解释看,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的保护目的不同;从比较解释看,国外普遍对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分别立法。因此,立足于法教义学,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不属于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