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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汉监军制度从光武帝时的确立到殇帝时的转折,最后到灵帝中平时的瓦解,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监军者主监将领;第二阶段监督对象转变为主督州郡,此与地方兵权扩张关系密切;第三阶段黄巾起义爆发,东汉监军制度瓦解。其变化的原因有三:一是黄巾起义爆发面广,州郡仓促失据,多数地方朝廷尚无机会派遣监军;二是朝廷所招募镇压起义之兵的私家化,使监军失去国家军队的支撑;三是中郎将监军权力扩大及其军职化最终瓦解了监军制度。  相似文献   
2.
汉代“天人”问题集中体现在灾异思想之中,两汉灾异思想所见“天人”中“人”的内容不断演变:西汉前期,“天人”中“人”的内容为君主,中后期,“人”的内容先扩增“臣”,后加入“民”,至东汉,“人”的内容———君、臣、民三者所占比重出现变化,“臣”与“民”所占比重加大。汉代天人思想本服务于神化君主,故前期“人”的内容为君主。然随着灾异频发,君主无法承担上天过多降谴,臣子也须分担灾异之咎。随后,“民”加入“人”的内容,对汉代政治思想产生重大影响,这意味着不仅“天”决定君主是否命世者,“民”也成为决定君主是否得到承认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3.
秦汉时期,在鼓励性生育政策之下,女性生育水平与制度的关系尤显重要。总体评估,秦汉处于低生育水平。虽制度干预初婚年龄等,使平均初育年龄(21岁)提前,再育年龄(26岁)偏早,一半以上育龄女性初育4年内完成1-2孩生育。但平均生育数量仅约2.2个,并且生育群体不平衡,平民阶层出身女性平均生育数量偏低,只有2个。由于家庭生活经济压力的主导因素,秦汉生育性别比呈现出分阶层、时段与区域性严重失衡的现象,进一步抑制了生育水平发展。秦汉国家制度干预不能有效提升生育水平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制度与家庭经济生活之矛盾;二是国家制度对家庭生育的直接干预忽微。  相似文献   
4.
5.
吴方基 《学术探索》2023,(3):117-123
过去将“新地”民或者故六国人称作“新黔首”,并不确切。在法律上,“新黔首”可界定为“新地”六国遗民符合条件重新登记户籍者。秦代从法律层面落实属地登记原则,统一将“新地”六国遗民纳入国家户籍体系;区分不同性质的“新地”六国遗民,编制“新黔首户”与“从户”等不同性质的户籍,实施差序化的政策;同时区别“新黔首”与“故黔首”,实行差异化管理。这些体现秦代大一统国家整合地域社会的差序规制逻辑,具有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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