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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的法律性质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国各地纷纷出现的药房托管模式,是对医药分离政策要求的一种应对。为防止药房托管在实践中的运作出现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主体不到位等问题,研究托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变得很有必要。在分析托管合同双方即医院和药房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基础之上,可以发现,药房托管模式虽然和企业托管、委托合同以及行纪合同有特征类似之处,但只有信托合同制度能更好地兼顾到医院、药房经营者和患者的利益,建议采用信托法规制药房托管。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调整,采用了综合规制模式。相比之下,德国从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向现行的刑法规制模式变化,尽管在法律责任和保护法益上体现出侧重点的不同,但规制对象和构成要件仍保持统一性。对比我国和德国的规制模式可以发现,我国存在规制对象不统一、调整方法不衔接、保护法益不明晰、构成要件不完备等问题,而上述问题均可在德国立法及其变动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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