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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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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在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刑事申诉后,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受理,但是我国现阶段对刑事申诉程序的重视还不够,刑事申诉案件提起主体混乱、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规定不明等。同时社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不够、司法不公开、舆论绑架司法、司法行政化色彩严重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释法析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极大降低了司法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因此,我国刑事申诉程序应当选择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模式,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保障司法公开与公正,正确引导媒体舆论,积极推进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裁判释法说理的能力,积极树立刑事申诉中的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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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涉财类刑事案件也不断增多,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显得非常紧迫.信息化管理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应对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同时也是有效协调公检法三机关保管涉案财产的方式,增加了保管刑事涉案财产的透明性.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其提供了技术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为其提供了制度支持,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试点为之提供了现实条件.但是,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还面临不少困难.管理标准不统一、人工化管理还普遍存在等问题依然影响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应当坚持与时俱进,更新管理理念,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同时,还要实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专门化.在明确了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基本问题之后,完善具体措施,采取二维码扫描入库、定时检查库存以及设置警报系统等方式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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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是该程序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涉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且通缉后一年未能到案的事实、拟被没收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拟没收的财物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主体进行讨论,不同主体证明的要求不同;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阶段讨论,不同诉讼阶段也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立二元制的证明责任体系,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证明对象为基础,同时以证明标准划分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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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2013年出台的《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执法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的决定》将1992年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废除之后,该类犯罪的“情节严重”就成为了一项立法的空白,因此需要对此处的情节严重进行改革。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应当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应当包括规模因素、对象因素以及行政处罚和前科因素三个方面,情节严重是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其中的一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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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审团指示是陪审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国、美国等传统陪审制国家,这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陪审团指示作为陪审团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陪审团指示主要存在口头指示、书面指示,以及两种指示结合的指示方式;指示的时间通常为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但是在评议过程中,对需要进一步指示的问题,陪审团也可以要求给予指示。陪审团指示的内容是其最主要的部分,主要包括法官对陪审团的一般指示、关于法律的指示,以及关于证据的指示。陪审团指示不当也是陪审团审判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对此,有些国家按照指示错误是否有害对陪审团指示不当进行了区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有的诉讼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就人民陪审员指示而言,中国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陪审团指示的形式,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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