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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制的要求。近年来,实务部门尝试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以深化监检衔接。然而,这一探索不符合法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诸多弊端,只能是权宜之计。我们应当寻求替代方案,重构现有的监检衔接机制。为此,可以考虑在审查起诉环节增设特别立案程序,通过实质审查发挥过滤功能,实现留置与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提前介入机制,允许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从而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优化监检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2.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是监察法学理论上的重要问题。然而,“三不”一体推进原则却被法学界遗忘了。监察机关不仅是反腐败机关,也是廉政建设机关;监察工作不是单纯的执法办案,而是综合性的腐败治理。“三不”一体推进原则体现了腐败治理的系统思维,契合了腐败治理的内在规律。我们应当摒弃“重办案、轻建设”的倾向,将这一原则融入办案和廉政建设的全过程。首先,对查办案件实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全流程闭环治理。其次,对履职行为、制度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全周期廉政监督。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公众参与机制、考评机制以及廉洁合规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选择:混合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这两种观点均未能全面把握刑事诉讼证明的两个阶段和双重属性,各有缺失.客观真实标准是最理想的证明标准,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单一的客观真实标准的条件,现实的选择是实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混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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