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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法律谈判的界定众说纷纭,未能阐释其真正内涵。法律谈判需要强调“主体间沟通”,力求克服普通谈判易被目的理性异化的弊端,通过法律因素介入,引导谈判参与者进行自我约束,遵循有效对话的基本条件,在主体之间经由对话积聚共识,化解分歧。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基于交往理性的法律谈判占有基础性地位,一方面作为独立的解纷方式活跃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舞台”,另一方面作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穿插在其中,推动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因此,现代社会法律谈判旨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保障真正合意,防止合意贫困化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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