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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是分散投资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和确保最低收益率实现义务,第一项义务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被分别投资于多个被投资者的每一项资产在信托财产总额中仅占较低的百分比,第二项义务应当以<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有关内容为其内容,第三项义务中最低收益率的确定应当以略高于通货膨胀率再加上适当的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基本思路.这三项义务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具有格式合同性质的信托合同中设定相关条文的途径赋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受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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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存在且为《民法典 (草案 )》中的同一制度继承的缺陷 ,需要对这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在用语上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 ,将认识错误、表示错误与传达错误并列规定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撤销原因的错误 ,将对错误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仅授予存在错误的表意人 ,将在实施错误的民事行为时无重大过失规定为表意人行使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主观条件 ,将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存在错误规定为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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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张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9,(1)
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在基本内容上相互重复,它们不仅还基本上是停留在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在五十年代就已经取得的相应研究成果的理论水平上,且存在于其中的某些学术观点还是错误的。这些研究成果均未揭示各国法律中的这一原则在内容上的差异:有的既授予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又授予其合同解除权,有的则仅授予其这两种权利中的一种;对于这两种权利有的规定当事人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有的则规定其可以直接行使。这些研究成果并未涉及对这一原则中的合同变更权的专门研究,但这一权利却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的科学性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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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法律中的错误概念具有不同特征,罗马法与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仅将内容错误纳入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的范围,另一些民法还将传达错误、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也纳入其范围,英美合同法将共同错误、相互错误与单方错误纳入其范围.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和英美普通法将因错误实施的民事行为定性为无效民事行为,另一些民法和英美衡平法将其定性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实为内容错误,但依该法传达错误与表示错误也能作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成立,且它们或者能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者能导致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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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托关系法律调整研究张淳对我国的投资信托关系应当由国家施以有效的法律调整投资信托是指以信托人将信托资金移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将该项资金用于投资,并将因此所取得的收益移交给受益人为内容的信托。这种信托是商业信托的一种,它以投资信托合同为基础而产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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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及其矫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其一是关于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顺序的规定与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列为第一顺序权利归属人;其二是关于信托因被撤销而终止的规定与诈害债权撤销制度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内容变更为信托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或者将该规定删除;其三是关于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的规定与委托人死亡将导致信托终止的规定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委托人死亡将导致信托终止的规定删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