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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成为一个包含了多种行为类型的集合体。在司法解释将发行行为扩大解释为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对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了几乎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使其已经具备了口袋罪的基本特征,给法院规制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侵犯著作权罪立法类型化的贫乏,以及其不适宜借鉴著作权法权利划分体系的特点,增加了刑法上的规制难度。应当在不分罪名的情况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进行梳理,整合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形成"群"行为的概念,最终采用类型加"群"行为或者"群"行为加"群"行为的方式叙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2.
传统刑事二审的功能以监督和纠错为主,但是通过对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中的改判、发回、调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传统的监督和纠错功能逐渐被弱化,而矛盾化解功能凸显。将二审程序中的法官作为研究对象来看,这是其扮演的“法律职业人”“政治权力人”以及“社会文化人”三种角色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这种趋势呈现出蔓延之势,产生了新的异化:提讯制度被重新设计,二审开庭的选择也发生变化,而且法院的考评机制也被严重扭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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