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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机动车高度增长所引起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和城市空气污染问题,许多地方政府试图以限行措施来加以应对,但在行政法上其合法性并非是全无争议的.限行在行政法上性质应当属于行政命令,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和目前限行的制定者多为地方县市这两点来看,限行措施的形式合法性依赖于上位法的授权.《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了基于交通安全通常目的的常态化限行授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却不能做出同样的解释.在实质合法性的层面,目前的限行措施,比如杭州市的限行措施,难以通过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考验,有值得商榷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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