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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世炎与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世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运动的领袖人物之一,是上海三次武装起义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在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赵世炎在工人队伍中发展和壮大党的组织,使工人运动有了坚强的指导中心和牢固的组织基础;在起义过程中,他重视宣传工作,提出了宣传工作的一系列原则;他密切注意运动的发展,适时地分析形势,指导工人巧妙地运用斗争策略进行斗争;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重视群众武装,并亲自参加到武装起义中去,为上海工人运动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相似文献   
2.
根据调解前置程序的功能定位,调解前置程序适用的案件可分为分流型纠纷和促进型纠纷两类.通过对B市4家基层法院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中不同类型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成熟度的分析,界定分流型纠纷中适宜的案件范围.以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为基础依据,从妥善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分析促进型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适宜性.  相似文献   
3.
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一般依据原告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或依据民事案件的性质由法院裁量。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后,一般不允许任意转换程序。但诉讼程序是为诉讼案件服务的,诉讼程序的每一项形式规则,都应当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大基本价值联系起来。当事人基于其程序主体地位,合意选择将民事案件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兼顾程序安定性等要求、在程序转换不致迟延诉讼的情况下,允许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civil retrial procedure)主要存在于以法国、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虽然有所不同,但三国都将再审规定为一种规范的再审之诉,对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都作了严格限制.借鉴三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2007年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再审程序进行的一系列重大修改,可以极大地改变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滥用而造成的裁判效力不稳定的弊病,增强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体现了立法者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努力在判决的既判力和个案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进行平衡的司法理念。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公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简易程序对当事人的主体性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官中立原则、诉讼进行的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等正当程序所要求的一般要件的坚持、对其适用范围的限制以及允许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表明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省略了审理该类案件一些不必要的程序而保留了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公正的要素,是有严密程序保障制度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7.
五四时期中国妇女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四时期开放、进取、独立的现代意识对中国以往封闭、保守的旧意识以巨大的冲击 ,中国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开始觉醒 ,她们开始为改变自身的卑下地位而努力奋斗。这一时期 ,中国妇女受教育权的扩大 ,经济的独立 ,家庭及社会政治地位的提高等方面说明五四时期中国妇女已由传统向现代转变 ,妇女的地位已得到根本改变  相似文献   
8.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成本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作为为社会提供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公共服务的司法裁判应该是免费的。但是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能满足实现司法救济权利保护普遍化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可以补偿国家财政对司法裁判投入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作为司法裁判的成本补偿,法院确定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应与具体案件所消耗的司法裁判成本密切联系。因此,建立一个依照不同的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展开阶段为标准确立收费金额的收费体系可以更直观地体现诉讼成本的投入变化,并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9.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 ,当事人丧失了通过上诉程序纠正错误裁决的机会 ,为维护仲裁的公正性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对仲裁进行监督。但是 ,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而且仲裁程序本身的机制已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一次终局裁决的公正准确。因此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应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0.
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法院委托调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委托调解是对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探索。法院委托调解是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间调解人指挥调解程序的背后是法院司法权的支持和支撑。委托调解虽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因为调解程序的开始和调解结果都有法院司法力量的介入,法官裁决或命令的作出有时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法院委托调解中也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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