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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时代要求法律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生态化.在各种法律制度生态化历程中,民法制度的生态化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民法基本制度的生态化是民法生态化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人格权制度的生态化、物权制度的生态化、合同制度的生态化、侵权责任制度的生态化.这其中,环境人格权是人格权制度生态化的主要内容;生态性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生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物权交易合同是合同制度生态化的主要方面.以损害风险预防、现实损害救济赔偿、恢复责任承担为切入点,采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加重责任并用的原则,贯彻环境损害全程监管与责任追究的理念,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源头与过程实行全面的控制与追责是侵权责任制度生态化的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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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关于环境法典的研究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学者对环境法体系化的讨论。几十年来,学界围绕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编纂环境法典的必要条件、环境法典的模式以及环境法典的内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论争。回溯整个讨论历程,学者们围绕“环境法法典化”命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激烈的讨论中或弥合分歧达成共识,或各持一端持续争鸣。对环境法法典化研究的推进状况、论点聚焦进行总结归纳,找到环境法典编纂仍需突破的理念障碍,明确环境法典编纂仍需攻克的技术难题,有利于形塑环境法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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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5):111-115,122
正确理解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有助于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物权法制度;正确认识和理解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原因、合理地评价物权行为理论是正确解读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必要理论前提;对大陆法系国家三种典型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正确理解是正确理解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必要立法认识;对大陆法系国家三种典型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科学合理的评析是正确解读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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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61-68
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是"物权的保护"制度.从制度设计角度审视之,章名是值得肯定的,但具体制度在物权保护的有效性、物权保护的可操作性、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以及结构体例的完美性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极有对之进行重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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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部门法划分为标准,形成了“行政法说”“经济法说”“社会法说”“独立部门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传统学说,造成了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基于对传统部门法理论下环境法性质定位困局的反思,又形成了“行业法说”“边缘法说”“交叉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新兴学说,同样给环境法的性质定位造成了认知焦虑。其中,“领域法说”提出的“领域法”概念则为纾解环境法性质定位的认知焦虑提供了必要而妥适的解决思路,从而使得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有了真正的理性回归。对环境法的领域法性质定位之归位效应的思察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要素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法学体系,从而为我国环境法学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统合环境立法、综合环境执法、集合环境司法、全民环境守法等多个环境法治环节,进而影响我国“多元共治与多规范协同”的、“四位一体”的环境法治体系工程建设与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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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通说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理由是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该原则的历史渊源性。于此,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加以修正的必要。但是,仔细分析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法律文本等诸多方面,可以看出通说具有极大地不合理性。结合法律的人性道德伦理标准以及大陆法系自身的立法特点,不难发现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之规定是合理的,其使得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合理校正与理性复归,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优点在于内容上的包容性更强、适用上的灵活度更大,完全可取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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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2):46-50
充分认识科技防灾减灾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大力开展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工作,培养全民科技防灾减灾意识,从体制机制建设入手,建立起符合省情实际需要的、科学完整的、有效的立体防控体系,对于完善我省科技防灾减灾体制机制,提高我省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防灾减灾的能力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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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灾害发生率高,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健全完善我国地震灾害救济机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作为我国地震灾害损失补偿的主要路径的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此,制定与出台我国地震保险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地震保险法的制定与出台应立足于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先进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和多元和谐的立法宗旨,坚持社会利益优先、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我国地震保险法的整体构架应包括总则、地震保险合同、经营规则、地震保险基金、地震保险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个部分。我国地震保险法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重点解决好运营模式与偿付能力这两大问题。其中,运营模式要解决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地震保险运作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其中对所涉及各方关系的处理问题,偿付能力是地震保险有效运营的核心问题,因此,应通过设定合理赔付标准及解决赔付资金来源问题以确保地震保险的赔付能够得到保障。此外,我国地震保险法在地震保险产品的设计特别是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的确定问题上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之,科学合理地提出我国地震保险法立法建议稿,可为今后我国地震保险法的制定与出台提供理念与技术的双重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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