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在民法与正义之间:对见义勇为的三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大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1):49-56
见义勇为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不同主体之间可因见义勇为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违约之债。民法应本着诸正义的观念合理安排见义勇为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曾大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0-54
法学教育的分层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分别是通识教育、学术教育、职业教育,而不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其目标。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需要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法学教育者须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避免出现"知识即权力"的现象。为优化法学教育结构,我国宜取消法学非普通高校教育、专科教育及非正规教育;要求只有完成了正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者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该减少选择题并加大主观题的考察力度,并且增加口试。 相似文献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和典权发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议,但最终该法未能确立这两种用益物权,由此形成的"用益物权法=不动产法=土地法"这一等式内在的逻辑机理和规范意义值得反思。比较法的考察表明,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应包括建筑物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典权和长期房屋租赁权。 相似文献
4.
曾大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地、楼顶平台、停车场、悬挂广告牌和安装防盗栅的权利应归全小区所有人共有或准共有 ,相应地 ,房地产开发商负有全部转让其房地产权属的义务。而国家则应从外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对房地产的权属登记采取实质审查制。 相似文献
5.
曾大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4):87-93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地、楼顶平台、停车场、悬挂广告牌和安装防盗栅的权利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或准共有.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负有全部转让其房地产权属的义务.而国家则应从外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对房地产的权属登记采实质审查制. 相似文献
6.
曾大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4(1):27-31
对于居住的权利,已经通过国际公约实现了国际化,有的国家还通过宪法实现了宪法化。各国行政法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居者有其屋”的行政目标。更进一步的是,很有必要通过民法来实现居住权的私法化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7.
曾大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0(2):47-49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政府状告学生家长的义务教育案件是不成立的 ,此时行政权可不依赖司法权独立地发挥其功能 ,但在执法过程中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以符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