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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沪郊3个村庄宅基地置换过程的田野调查,厘清了沪郊在村庄治理与家庭两个层面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不同标准,得出结论:户成员与家庭成员在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界定了个人的身份,最终确定个人是否能够享有村庄成员的权益与福利,即构成了实质上的村庄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在中国的乡村实践中,集体成员的单位不是个人或者家庭,而是“家”与“户”互构之后的混合状态,两者共同形塑了资源分配规则和农民认同单位。  相似文献   
2.
不同的区域在城市化进程中都有着其最为普遍的家庭类型,可以将这种较为普遍的家庭类型认为是该区域城市化的基本单元。基于沪郊的经验可得,大城市郊区在完成城市化的硬性标准之后,体面城市化的诉求凸显,小规模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都难以成为本地的城市化基本单元。在这种城市化压力下,双独家庭作为中国特殊人口政策的产物,在物质和情感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半独立性,很难通过自我努力完成城市化。因而其与两个亲代家庭一起形成了新的三角共同体:以子代双独家庭顺畅稳定地实现体面城市化为目标,以亲代家庭的双系补给为助力,以三者之间的资源和情感互动为纽带,共同应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成本与风险。这个三角共同体补全了双独家庭在城市化进程中体现出的半独立性,使之与两个亲代家庭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城市化基本单元。  相似文献   
3.
农民城市化的行动单位选择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现实问题,受到不同区域和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制度与生活的双重形塑。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式城市化基本单元受到后发国家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发展阶段下制度和生活两者的共同影响。中国农民从实用理性出发,立足于家庭的整体性和发展性,在既定的土地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正式制度的结构下,以私人间城乡关系补给公共城乡关系,采用家庭内工农互补和劳动力合理配置的方式,通过资源的长期积累与代际转移,最终实现城市化。因此,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式城市化基本单元有别于西方的核心家庭形态,呈现出表面扩张内里紧密的特征,也因此具有极强的韧性和灵活性,是当下农民城市化行动中的普遍选择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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