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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绍侯先生《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一文,对西汉爵制的各种变化详加考论,读后甚得启发。然于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一说,却感证据不足,或可商榷。 朱先生认为秦代无民爵、吏爵之分,而汉代自刘邦始即有民爵、吏爵之分。我以为,无论是秦代,还是汉代,都无“民爵”、“吏爵”之名,亦无“民爵”、“吏爵”之分。汉代史籍常有“赐民爵”若干级;“赐吏爵”若干级的记载。如《汉书·宣帝纪》载;元康三年“赐天下吏爵二级,民一级”;  相似文献   
2.
尹湾出土的西汉东海郡《集簿》、《吏员簿》表明,内郡郡级机构吏员为太守、都尉、丞、年史、属、书佐、啬夫。丞以上为长吏,年史以下为少吏。其中卒史与属为秩百石。书佐、啬夫不及百石。县级长吏为令(长、相)、丞、尉,其余为少吏。官有秩、乡有秩以及侯国的侯家仆、行人、门大大为百石吏。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与游徼为“斗食”。牢监、尉史、官佐、邮佐、乡佐,通称为“佐使”。佐使与亭长皆低于斗食。乡、里为同一系统。邮、亭为独立于乡里之夕卜的另一系统。邮亭机构规模比乡大,但其吏员数却比乡级机构少。乡有秩(或乡啬夫)时或缺置,游徽、啬夫常缺置,亭长则罕见缺置者。乡辖里,“大率十里一乡”。亭只设于交通线上,成点、线分布,负责维持治安,“率十里一亭”。郡县少吏多选用本那人,然太守文学年史则多选用他郡人。时有长吏不在一那久任之惯例。  相似文献   
3.
一九八一年第三期《四川大学学报》余也非先生《宋元私田地租制度》一文,引用《敦煌资料》第一辑的安环清卖地契,以论证宋元以后法律肯定了佃农制,否定了佃奴制。我认为余先生对该敦煌文书年代与性质的论述都很不妥当,有必要予以辨正。 为讨论方便,先将安环清卖地契转录于下:  相似文献   
4.
唐代敦煌户籍、手实中,不见私田这一土地名目。但从其田亩四至的连接关系中却可以清楚地看到私田的存在。大历以前敦煌户籍、手实中的永业、口分、勋田、买田的田亩四至中常出现“自田”字样。但这里所谓的“自田”,不是一种土地名目。它只是表明该户永业、口分或勋田、买田旁边还有一块属于该户的土地。这块土地有可能是该户入籍的永业、口分田;也有可能是该户的私田。各户的田亩四至“自田”究竟属于何种情况,必须依据各  相似文献   
5.
北朝隋唐均田制对于奴婢、平民、官吏的授田标准和还授办法都有具体规定。许多学者对奴婢和官吏的受田深信不疑。各种教科书也都这么写。但我认为北朝隋唐均田制虽然曾在不同程度上付之实行,但其实施状况与令文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就奴婢和官吏的授田而言,根据现有敦煌、吐鲁番户籍资料和其他文献资料,那实际上只是一种允许占田与限田的措施,并未照令文规定实授土地。  相似文献   
6.
北朝隋唐均田制自北魏太和9年(485)至唐建中元年(780)断断续续经历了近300年。有关北朝隋唐均田制的渊源、沿革及其实施状况,史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这里只想从立法的角度探讨有关均田制的法令在当时整个律令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一、北朝隋唐有关均田制法令的颁行情况北魏有关均田制的诏令颁布于太和9年(485)10月。此前一年6月,北魏政府“准古班百官禄“,并相应改定了租调制度。此后一年2月,又根据陇西士族李冲的建议实  相似文献   
7.
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唐五代,“屯田”和“营田”是封建土地制度中两项重要内容。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史学界长期争议不决。本文以丰富翔实的史料,分阶段理清了两者的关系,认为在唐前期,“营田”泛指经营土地,“屯田”是一种特殊的官营土地制度。唐后期至五代,出现户部营田务管领的营田,乃是与屯田并行的另一种官田系统。文章还否定了唐后期屯田转化为营田的说法。  相似文献   
8.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士族"不是"贵族"。中国古代确实经历过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两个阶段,但不是从六朝至隋唐五代以前是贵族政治,宋以后是君主独裁;而是春秋战国以前是贵族政治,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秦汉至宋元明清都是君主独裁。唐律令非常明确地承认唐代百姓田的私有性质。《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表面上虽有一些土地国有色彩,实际上不改秦汉以来土地私有的现实。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租佃契约和唐代西州堰别青苗簿等都充分证明在两税法成立、《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以前,租佃制已在除农民自耕外的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契约租佃制十分发达。这证明我国隋唐时期农业劳动者既不是"奴隶佃农",也不是"部曲农奴",而是法律身份自由的"良人"。内藤湖南等笔下的隋唐五代,不是我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隋唐五代。其所论率多削我国隋唐五代历史之足,以适欧洲中世纪之履。其基本结论、主要观点,乃至其所持的所谓论据都是错误的。现在亟应走出内藤湖南等"唐宋变革论"误区,还历史真面目。  相似文献   
9.
如淳“更三品”说对汉代力役制度作了注释。由于他在分类上将属概念(卒更)与种概念(践更、过更)对等并列,在概念使用上将纳更赋者视为践更,同时又将所谓“戍边三日”的代役钱视为过更,从而造成很大混乱。如淳所谓的“戍边三日”之制,既无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从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看,它其实是不存在的。如淳所谓的“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也与汉代复除制度不合。汉代不存在虽丞相子也要承担之役。  相似文献   
10.
宰相制度的演变隋唐实行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制。尚书省主管行政,所属六部二十四司与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共同处理国家的具体行政事务。它虽然不是决策机构,但其长官(开始是尚书令,后来是尚书左右仆射)拥有很大的决策权。中书省主要负责起草诏旨,门下省主要负责审议诏旨。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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