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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实文本中的裁量基准具有双重性格,它既可能会通过格次划分技术触及法律效果问题,从而呈现出行政裁量细化的角色;同时也可能会通过行政解释技术涉及法律要件问题,从而呈现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秉性.由于传统上法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强弱有别,因此对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也应采取两元区分的方式逐一展开,即法院应根据基准文本所对应的客体究竟是“不确定法律概念”还是“行政裁量”,分别奉行严格与宽松的不同审查立场.在本质上,这是一种更为贴近文本的司法区分技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平衡裁量基准规则主义与行政自制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2.
本文所涉及案件中原告所遭遇的几次败诉,实际上是由于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技术对原告资格以及诉讼目的模糊认识所致。应当看到,在本案中与原告资格相关联的权益并不仅仅只是财产所有权,其和居住权等其他类型的基本权利也是密切关联的。同时,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只是为了解决纠纷,对权力违法行为的纠正才是其主要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基于行政自制控权逻辑及比较分析结论,我们发现,对裁量基准的公开性,不能简单苛以"必须公开"之观念。恰恰相反的是,"相对公开"的理论预设不仅能尊重执法效率之需求,同样也可以避免理论研究过于主观之弊端。  相似文献   
4.
与比较法上的处理不同,我国现行理论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是非规范性的,没有明确指向,这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识别基准文本,一些仅具有"标准"特征但却不具有"规则"属性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往往也会被混淆为裁量基准。而且,现行概念仅将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限定在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端,与裁量基准在非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中的快速发展情况不符,无法涵摄已有的社会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这一方面与我国复杂的行政立法类型划分有关,以"制定主体级别"为主的归类标准,无法为裁量基准提供清晰的判断准则。同时,这也与我国行政裁量理论过于随意有关,模糊不清的行政裁量体系,既无法提供抽象基准文本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易于忽略裁量基准在新型行政裁量类型中的变化与发展。因此,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既要选择以"规范性文件"为落脚点,全面性加以压缩,同时也要以"程序裁量"为新的技术对象,多元化地予以扩容。  相似文献   
5.
税收遵从协议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方式被广为应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学界对其性质、合法性等方面的认识,争议颇多。从对现有文本的观察来看,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并不会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协议大部分内容只是对税收法律规范的重申与复写。税收遵从协议以合同为载体,实际上并不能被认定为行政合同,而只是行政指导的一种类型。同时,税收遵从协议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必须遵循税法的基本规则,必须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内运行,行政两造不能以协议方式变更法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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