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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如果因一时的罪错而给他们贴上"坏孩子"和标签,容易使其终身背上包袱而走上破罐子破摔的道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犯罪少年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保护的历史性进步。但鉴于少年犯罪与少年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处于狂飙期的少年的身心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性,加上少年罪错记录也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因此有必要趋利避害,建立我国少年罪错记录多元消灭途径。  相似文献   
4.
社会转型期未成人犯罪的增长,是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和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变化所导致的。为了能比较准确地分析其原因,我们对部分大学在校生和江苏省少年犯管教所的200名少年犯的成长环境进行了调查、比较,通过分析我们深深感到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既要净化环境以减少未成年人社会化缺陷的形成,又要营造健康向上社会环境,这是避免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并控制其外化为犯罪行为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5.
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中国《刑事诉讼法》在应对关涉女性重要权利的性犯罪以及家庭暴力问题上,由于立法中的性别缺失,导致女性在刑事诉讼中相关权利缺损,无法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刑事诉讼立法应实现性别回归,确立性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被害人隐私保护机制以及家庭暴力的公诉制度,以救济女性在刑事诉讼中缺损之权利,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性别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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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报应为观念基础的刑事司法程序,以揭露和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因而被赋予以证据揭示已然犯罪事实、公正分配刑罚责任的主要功能;以宽恕为观念基础的恢复性少年司法,则以促进罪错少年康复,即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目的,因此,需要被赋予以证据揭示已然和未然罪错事实、公正分配道义和法律责任,修复受罪错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狄小华 《南都学坛》2009,29(2):86-90
中国的传统调解和西方的现代恢复性司法都是解决纠纷,包括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但由于它们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存在着重秩序与重自由的价值取向区别,因此,适用范围、参与对象、主体关系、解纷者的权威来源、解纷依据的事实与基准、作用机制等也显著不同。  相似文献   
9.
少年司法的建立无疑强化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罪错少年的特殊保护,但在世界少年司法发展的一百多年中,少年司法干预的目的、途径、范围、程序和措施等,不仅因一个国家少年司法所处的发展阶段、少年犯罪情势、文化传统等不同而呈现出不同,而且有着自己的演进路径。为此,研究世界一百多年少年司法演变规律,无疑会给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以极大的启示。1  相似文献   
10.
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并在传统社会得到持续发展的调解制度,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正在发生变化,并因此导致社会对其需求强劲而其自身功能弱化的困境。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调解制度究竟何处何从?由于其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因此,通过传统调解的现代转型,赋予传统调解以现代法治之品格,仍是中国传统调解走出困境,再现辉煌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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