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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2.
电子诉讼是顺应时代发展、服务信息社会的新型司法模式,有利于方便庭审、提升诉讼效率,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电子诉讼也存在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削弱直接言辞原则和当事人程序保障、法庭纪律和仪式感丧失、以及维护成本高昂与利用率不足等风险。为了扬长避短,电子诉讼在适用范围上应以当事人自主选择为主,对电子化的小额债务诉讼和督促程序实行集中管辖;在使用阶段上,起诉受理和审前程序应当作为电子化的重点;同时逐步完善电子庭审的程序规则,提高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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