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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蒋大兴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于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连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2.
爱情有缘     
爱情有缘蒋大兴生命本是一种缘,人生苦短,不可不信缘,爱情尤其如此。也许,当你喟叹世事沉浮无常,万梦破灭时,你认为你是世上最不幸的人,你相信自己天命已绝。但偶然的一次际遇,一次新的发现,都极有可能改变你的处境,将你从沉沦中唤醒,云开雾散,柳暗花明!这便...  相似文献   
3.
经济立法误区评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立法误区评判蒋大兴自八届全国人大倡导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来,我国经济立法出现空前“繁荣”景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及市场交易行为的部门经济法接踵出台。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也日渐明朗:我国经济立法从价值目标的定位到立法班...  相似文献   
4.
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西方国家,经理权为商事代理权,其授予应遵循特殊规则;其范围界定具有法定性、身份性和广泛性,同时,亦受法律、公司章程、合同等限制,这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思想;而且,许多国家立法规定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经理权通常也只在出现特定原因时,才依法定程序解除。由于对公司经理的性质、地位存在认识偏差,我国现行经理权制度存在颇多缺陷,权利膨胀与权利缺失现象并存,尤其是未肯定其代表权能(如签名权),这对经理执行职务十分不利。因此,正本清源,恢复经理人的代理人身份和经理权的代理权本质,重新设计我国的经理权制度,已为急务  相似文献   
5.
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干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批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联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是什么?法院和法官在解释活动中的作用和解释权限如何界定?是否存在有悻审判解释价值目标的解释异化现象以及如何阻却解释异化?等等,这些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务意义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却极少研究,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及其阻却机制作一些初步探讨。一、审判解释的内涵界定与价值目标(-)审…  相似文献   
6.
妨害清算罪比较研究——兼评新刑法第162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新刑法将妨害清算罪从破产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对妨害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违法行为统一调整,不但与现代刑事立法趋势相吻合,亦能较好地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新刑法第162条在罪名选择、妨害清算罪之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等诸事项上存在立法缺陷,致使该条款有关内容欠缺科学性。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新刑法第162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可行的修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因为不能解释所有现象、所有问题,人类总是缺乏心理安全感。在我们周遭的生活中,孤独、寂寞、恐惧总是与影随行。由于缺乏心理安全感,人类或多或少总会有迷信权威的趋向——无论是在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学术生活中,莫不如此。无论有多少反权威的声音,在主流社会,“权威”依旧没有消解,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构成了风险社会的安定器,构成了芸芸众生行动的方向和指南。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房地产价格调控虽措施频出,却收效甚微.对若干调控政策的个别研究表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已步入误区.私人自治是市场社会的根基,宏观调控应当维持私人自治与公共管制之间的平衡,只有建立在私人自治基础上的调控政策才具有正当性.因此,宏观调控措施应当具有向后效应,调控不应增加已确定的私人交易的费用;宏观调控措施还应具有间接效应,调控只应引导而不是直接替代私人的交易决策.宏观调控应在私人自治而非行政命令的基础上展开.  相似文献   
9.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关乎股东利益的大问题 ,但我国公司法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 ,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亦极为简略 ,存在颇多缺陷。故应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 ,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通知期限、通知方式、通知对象、通知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彰显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理念,要理解"公司事务公司自决"原则的含义,要认识到司法对公司纠纷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节制,坚持有限干预的原则。在多数情形下,法院对公司内部纠纷只作程序性监督,而启动实体性干预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使公司法判决不至于迷失方向,公司法改革不偏离轨道,我们主张:坚持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并将其演绎为自觉的立法和司法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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