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3篇
综合类   5篇
  2006年   2篇
  2003年   5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竞争法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者,而且是评价市场力量的重要前提,只有在确定了当事人以后,才能进行市场力量的计算,从而评价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判明其违法性。而如何在具体竞争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针对竞争法的主要领域,即限制竞争协议、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以及企业合并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规则,进行深入分析,而尤以企业合并情形为重点。在英文中,各种竞争案件的当事人往往称作“undertakingsconcerned”,我们在此将其称作“所涉企业”。  相似文献   
2.
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盟理事会第1/2003号条例取代了1962年第17号条例,废除了原有的事前申报制度,实现了欧共体竞争法实施的非集权化,加强了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权,由此确立了“非集权”的竞争法实施机制①。在新机制下,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展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实施欧共体竞争法的任务由各成员国承担。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竞争法体系之一,欧共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对我国竞争法制的确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许光耀 《江汉论坛》2003,(6):109-111
欧共体竞争法与其成员国竞争法往往发生冲突,一般说来,根据共同体法效力优先原则,成员国竞争法与其相抵触时,应适用共同体法。但对一些特殊问题,其具体适用又比较复杂。本文就一些经常发生冲突的问题,对其协调机制进行了较细致的讨论。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管辖权冲突及共同体豁免的效力问题;国内法院执行欧共体竞争法时冲突的协调;共同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立法、行政措施的协调;共同体竞争法与成员国关于公用企业的立法的协调。  相似文献   
4.
经过20年的历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已清晰显露出来,然而现有的综合性经济法著述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经济法”的思路,体系陈旧庞杂,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作出全面总结,完成其科学体系的建构,并对其未来发展作出前瞻性思考,是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卓越的贡献。作者从把握经济法的功能入手,认清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并以此作为建构理论体系的基础。他指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功能与作用,就是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垄断并非反垄断法上的特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必须对其进行调整 ,但这种调整是有限的 ,而且传统的反垄断法已包含了相关的内容 ,因而行政垄断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特殊问题。本文从行政垄断的具体方式入手 ,探讨了反垄断法对于每一种行政垄断行为的作用 ,为上述基本观点提供了较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6.
我国学者通常将合法垄断、适用除外和豁免作为同义语使用,均指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力求澄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其各自在反垄断法上的不同地位。合法垄断即法律所许可的垄断,它包括适用除外与豁免两种情形。对于适用除外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关于豁免的条件与程度的规定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发展,适用除外的范围不断缩小,而豁免的空间则越来越大。人们对于垄断的积极意义的认可,主要体现在豁免规则的适用上。  相似文献   
7.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8.
经理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限制公司经理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控制经理阶层权力的扩张,是现代公司法普遍关注的问题,它要求必须首先明确经理权的概念及其性质。作者在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之后,认为经理权是一种代理权,其实质在于经理对外代表公司的代表权能。在此基础上,针对经理越权行为的各种情形,讨论其法律后果及经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对于经理权限的限制,对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公司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如经理超越了法律对其权限的限制,则第三人不能以善意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文章最后还分析了中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方式。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