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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善诚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4):118-123
宪法诉讼是宪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同样具有对诉讼的直接效力,宪法诉讼在范围上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还应当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侵权行为,也即传统的私法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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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善诚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2)
人大监督本质上是法律监督,不存在离开法律的工作监督,而法律监督也不能脱离监督对象行使职权的具体工作;应当把人大监督划分为规范性行为的监督和具体性行为监督两大类,而规范性行为监督也是我国人大监督的一个薄弱环节.人大监督是一种国家监督,对执政党行为的监督不同于人大法律监督的范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要涉及具体案件但又不能介入其中。这正是人大既要监督司法,又不越权干涉司法之界限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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