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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的模式已经由过去的单方、高权行政向双向互动、服务给付行政过渡。政府规制活动也由以往的政府单向、高权等硬性规制向开放、柔性、对话规制迈进。这种改变使得规制行政法律制度框架理论也要随之作出调整和革新:进一步凸显法治行政理念引导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政府规制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将以契约为核心的私法理念有机注入传统政府规制行政法律制度中;适应政府规制手段柔性化以及环境规制等新型规制内容的出现,积极拓展司法权对政府规制的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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