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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赵秉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5-20,171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相似文献
3.
当前很有必要深化对海峡两岸间跨境经济犯罪之惩治与防范的研究。跨越海峡两岸的经济犯罪与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境内经济犯罪有着不同的表现,而海峡两岸刑事法学界对此的概括和分析也有所不同。这些差异对海峡两岸司法机关开展相关的刑事司法合作有一定的影响。海峡两岸司法机关可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阶段展开合作,但需要特别注意妥当处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以利于对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的有效防治。大陆地区需要立足于自身情况,结合海峡两岸跨境犯罪的具体特点,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4.
赵作海冤假错案再次掀起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和反思,但是检讨的重点仍然过多关注于辩护权的不够完善,沉默权的缺失,人权保障观念的冷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性问题,较少探究刑讯逼供罪这一实体规范在评价和指引人们行为导向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事实上,对相关条款的含义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限定适当的适用范围,积极发挥刑罚的有效性,实现刑事责任的及时性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 相似文献
5.
赵秉志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1):60-66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转化模式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对中国正式生效.<公约>在中国的具体适用,宜采取间接适用的模式.基于闻接适用的要求,中国立法机关有必要确定<公约>在国内立法转化时的模式选择问题.由调整对象的综合性所决定,<公约>采取了"一揽子"的立法模式.<公约>在中国国内法的转化存在诸法合体整体转化、诸法分立分割转化与部分合体折衷转化三种模式.为实现中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国际化,提高反腐败刑事立法的规制效益,有必要在对这三种转化模式进行优弊分析的基础上,确立最为适当的转化模式. 相似文献
7.
中国死刑替代措施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在立法上替代具体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的刑罚措施.其价值和意义体现为:在立法上废止具体犯罪死刑的情况下,使对该犯罪的刑事制裁仍维持在相当严厉的程度,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并在客观上适应削减死刑罪名乃至逐步废止死刑的实际需要.未来在立法上替代死刑的刑罚措施,主要是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和长期自由刑.应从立法上革新和完善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等制度,建构合理的死刑替代措施,以适应未来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并逐步全面废止死刑的趋势.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赵秉志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8(1):1-8
中国现阶段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要求刑事司法秉承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的理念,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正当程序原则,正确运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各项制度,妥善进行刑事司法制度创新之尝试,大力改进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司法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略论刑法的机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秉志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2):65-72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客观上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刑法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规制机能、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刑法的规制机能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评价机能,二是决定机能。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是通过其利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体现出来的。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通过两个方面发挥出来,一是保障普通公民的自由,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或者说合法权利)。这两方面的保障机能都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来实现的。刑法所具有的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优先考虑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而是要看所保障的自由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0.
赵秉志 《社会观察(上海)》2005,(4):59-59
南京财经大学的乔生、陶绪翔在《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上撰文认为,知识产权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但若使用不当,也会延缓甚至中止知识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限制知识产权的规定,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外国企业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申请大量相关专利,对我国企业形成技术壁垒;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方式,强化新的贸易壁垒,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十分重要,其有利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