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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水债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和墨西哥两国对其界河格兰德河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国际水权纠纷。格兰德河的流域气候及双方在解决国际河流水资源的理念立场、制度安排决定了美墨水债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未来两国不会因为水债问题推翻原有的国家间条约,缔结新的协议,而仍会在1906年、1944年水条约形成的基本条约框架内协调水债问题。美墨边境农民问题、美国新建边境墙问题、水流交付时间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全美运河衬砌引起的边境地下水问题都会对水债问题产生影响。美墨水权纠纷的新发展可以为我国相关国际河流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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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用途管制的问题及其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水资源管理法律规范中虽然存在用途管制的相关内容,但可操作性较弱,尤其是无法应对新形势下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发展的需要。围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首先应明确我国水资源用途管制的发展路径。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以规划为核心的水资源用途确认机制、水资源分类用途管制机制、水资源用途变更监管机制、河湖水域及岸线的空间保护机制、水资源用途监测与监督机制等制度体系,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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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以保护弱者为目的而适度介入私人生活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继构建了政府监护制度.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增加的监护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我国政府的监护职责,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施以必要的政府监护,将国家公权力适当引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领域,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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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乏系统的国际河流法律理论研究,现有的研究成果在价值取向、法律理念、以及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偏差。国际河流法就是国际间关于国际河流利用与保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主要表现为国家间的各种河流协议。我国应该积极与周边各国协商缔结各式各样、针对不同需要、解决不同问题的条约,并可考虑牵头缔结泛东亚区域国际河流公约,补充和完善国际河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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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还是误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鸿飞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2):43-47
中国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迄今,围绕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讨论从未平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禁区”,也一直为官方或通说所肯定。抽象行政行为之所以成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禁区,那是由于人们的误解;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现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未来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突破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禁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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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规制合意",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调适,政府规制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政府规制立法有两种模式,其一是通过原则立法,确定政府规制的基本框架,在演进中对法条意蕴进行解释;其二是专门立法,即根据特定历史背景及制度需要,制定规制产业的专门法案。美国对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遵循原则立法加动态平衡下的专门立法模式并且取得了较好的规制效果,这种模式应该为我国规制者所考虑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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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于20世纪80年代末将公营事业民营化确定为所谓"国家政策",继而推动台湾公营事业民营化的法律制度完善与经营模式改革,旨在改善台湾公营事业的经营效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我国大陆1978年确定改革开放后,率先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其重点在于从传统的"国有国营"转变为"国有民营"、甚至"民有民营"的经营模式,国家职能开始与企业经营相分离,强调企业经营权的独立。尽管大陆一直避免使用"民营化"一词,但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与改革实践,实质上开启了民营化进程。民营化改革能够有效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效率低下的弊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效有序推进民营化改革,就必须完善现行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开放公用事业的自由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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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是组成部分位于不同国家的水道。国际河流法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国际河流利用及其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它发展到今天,已经从过去比较单一的规范自由航行的功能进展到航运、水利水电等非航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国际河流法有着丰富的条约法渊源,国际河流习惯法渊源也越来越重要。目前国际河流法的体系包括一般国际河流法、特殊国际河流法和区域国际河流法,适用于中国的国际河流法主要包括中外国际河流条约和一般国际河流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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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命题,由此催生了法治建设的热潮。 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特殊形态,法治中国的概念具有其特定的语境和面向。 对法治中国概念的剖析应当以中国法治建设为观照,并予以适当地超越与创新。 与此同时,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注意法治社会的构建以及避免可能发生的法治大跃进思想、法治话语泛化以及法治建设主导力量与法治内涵之间的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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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重要的公用事业,应该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有关立法相对滞后,围绕这一问题的法理探讨也明显不够。城市地下空间权作为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中的核心命题,必须从理论上予以厘清:首先,必须对城市地下空间权作科学界定;其次,必须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要素作科学分析;再次,必须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取得作科学定位;最后,必须对城市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作科学构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