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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及汉初简牍文献中出现的田吏是县下属吏,在县廷和乡里均有设置。县廷设有田啬夫、田佐,有时也称都田啬夫和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设有田典。这样就形成了纵贯县、乡、里的田系统吏员,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乡里中田吏的设置,使得秦及汉初乡里行政建置具有了真正的多样性。但随着官僚行政系统的发展和完善,田啬夫逐渐过渡为县廷之曹掾,设于乡里的田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2.
秦汉县丞尉设置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邹水杰 《南都学坛》2006,26(2):14-18
秦汉时期,县丞一般只设一人,但两汉京县为特制,有丞2-3人。县丞在秦及西汉有较强的私臣特性残留,故常称为“令丞”;到东汉,其公官的性质才开始凸显。县尉的设置,除京县外,有两尉、一尉和不设尉三种情形。在秦和西汉时期,有两尉编制的县一般都实设两尉。但东汉即使有二尉编制的县,也往往只实除1人。这种县尉设置的相对随意,是后代县尉权力下降、甚至废置的张本。从行政运作来看,尽管在秦时有县尉不关白县丞而自行署吏的情况,但秦汉时期的大部分情况下,县丞较县尉有着稍大的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3.
里耶秦简中记载县下设有司空机构,管理县中徭役、刑徒和居赀赎债事务。但乡中并没有司空的设置,所谓"乡司空"是对简文的误读所致。秦时县司空之官长可设有秩、啬夫或守。秦简"司空曹"表示的是县廷中处理司空机构文书、事务的令史之办公场所,是汉代县下司空曹的前身。  相似文献   
4.
西汉县令长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汉县令长的出身与迁转情况,及其在西汉行政系统中的特殊地位问题,在传世文献资料与尹湾汉简的材料中都有反映。通过分析可知,西汉的权贵之家和贫困之家子弟都可以通过小吏迁升为县令长,当时还不存在二百石之关;县令长中儒生与文吏在数量上也不相上下,且基本稳定;县令长任用主要通过功次与察举,官职的去免对其以后的迁升不构成大影响。县令长与地方王侯的关系很微妙。  相似文献   
5.
诏除郎是在制度规定的拜郎之外,由皇帝临时特诏拜除的郎官。东汉官吏荫任子弟为郎非硬性规定的例拜,而是由于皇帝临时性的恩拜或特诏拜除,与西汉的任子制有异;皇帝从上计吏中拜郎与否,也全凭自己一时之兴,"一切之诏",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存在。因而东汉的荫任除郎与计吏拜郎均为诏除郎。诏除郎体现了皇权在郎官外朝化过程中力图保持郎官家臣性质的努力,它的存在使三署中形成了诏除郎与孝廉郎的区分,其背后的根源则来自于皇权与官僚政治的博弈。  相似文献   
6.
东汉 "故事""服阕还郎"小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故事”是律令以外政府行政中的惯例部分,实具制度的性质。东汉“服阕还郎”的“故事”规定,凡在郎署和由郎署迁出的中央散吏,或已经决定由郎官出补但还未出京师的官吏等“宦皇帝者”,其去官为亲行服时,还保留着与皇帝的私的关系,保留着郎官的身分,服丧后要直接还署为郎。这种保留郎官身分的做法大致产生于东汉,表面上是对郎官的优待,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主要是为了维持郎官的数量;同时这也部分地体现了东汉官制中的品位因素。  相似文献   
7.
汉代县衙署建筑格局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衙署建筑是政权的象征 ,体现出了官府的威严。县衙又称县寺 ,外有围墙将之围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寺内分成办公区和县舍区 ,正堂是县廷中的重要建筑 ,便坐是平常处理小事之所。县衙建筑物反映了县廷的日常行政状况 ,南衙北狱的格局折射出汉代人的思想观念。县舍的等级及闺的限制 ,也揭著出地方行政运作的中外朝倾向。  相似文献   
8.
邹水杰 《社会科学》2023,(7):53-66+80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官府再派吏求捕。出于行政成本考虑,官府不会拘系轻罪犯,只是责令他们“出会”,即在规定日期内前来接受处罚。走马楼西汉简狱案文书表明,犯有较重刑罪或造成官府财产损失的罪犯逃亡后,地方官府首先会派吏徒求捕30日,在求捕不得的情况下,治狱吏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加重论定“命罪”的方式阶段性结案。“命罪”之后,县廷治狱吏会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以便尉史或亭长继续求捕。《命簿》需要在上计时向上级汇报,接受郡国考课。而东汉简牍材料显示,东汉中后期以降,官府对逃犯不再缺席论定“命罪”,而是继续派吏逐捕,显示出对罪犯逃亡的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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