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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特定工作区及其地下构成物,而不是一种智力成果。探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上设定的、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并相对独立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定性物权,探矿权人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探矿权是他物权,而且探矿权又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明确探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我们进行探矿权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也为管理探矿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加强和改善探矿权管理以及制定相应的促进探矿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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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是一项制度变迁,需要一个过程,改革本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尽管企业化经营是地勘单位改革的一个趋势,但是从短期看,并不是所有的地勘单位都适合改革,改革存在着范围条件。同时,如果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加重视长远收益,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避免按时按量、一刀切等短视行为,那么也可以激励部分原本不符合改革条件的地勘单位参与到改革中来,加快改革进程,促进探矿业更快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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