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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农民集体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近年来农村社区腐败不断侵蚀农民集体权益,与产权改革的目的呈现冲突。农村社区腐败治理问题需要放置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与变迁中进行理解,特别是从基础性的产权治理入手来进行探究。当前,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因集体产权归属不清、责权不明和保护不严等,使得农村社区治理逐步陷入缺乏合理有效产权支撑的困境,突出表现为社区居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区“两委”与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利益分配与集体经济主体缺位之间的矛盾。下一步,伴随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积极推进,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成为农村社区矛盾解决的重点,农村社区腐败治理的关键,就是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重点从明晰产权主体、实施政经分离、完善赋权增能等三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制、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参与机制等,有效建构起预防和治理农村社区腐败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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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构建新的民事责任体系,这需要加深对民事责任诸多法律问题的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民事制裁等相关概念具有实质性区别;民事责任与债经历了由融合到分离的立法体系演变;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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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卓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4):56-58
通过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研究,阐述了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形成的依据,归纳出各国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豁免的主要类型,进而提出了建立我国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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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如果尚不能出台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则是当务之急。在这两种情形下,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都十分必要。另行制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村民自治法尚不能出台,则该办法能够与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新制定的村委会选举法构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村民自治组织法律体系。从长远和现实考虑,制定乡(镇)村关系条例都必不可少。目前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务公开条例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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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肯定市场价值不仅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性选择,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理念的一次重要更新。回望"以钱养事"改革的十年历程,农村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不仅符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要求,而且展示出其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满足农民公共服务需求、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的实践适用性。因此,市场化理应成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路径选择。但受限于农村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农村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市场主体未确立、市场竞争不充分、资金投入不足、队伍建设滞后、群众认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一些地方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运作不规范导致的。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通过优化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细化服务清单、创新管理机制,壮大服务主体、优化竞争环境,加大财政投入、提升服务能力,重视人才培育、规范内部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农民参与等措施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农村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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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日俱增,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职能弱化问题日益凸显,给传统农村基层司法行政管理模式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应改变原有管理观念、管理体制及管理方式,促进传统农村基层司法行政向以主动介入、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为特色的新型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服务模式转变。当前,可以村(居)自治组织为依托,通过搭建村(居)一级工作平台,吸纳、整合多方力量,促使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维权等多项职能延伸到最基层的村、组和社区,形成多方参与、共同作用的农村基层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体系。为此,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职能延伸范围以及村(居)法务组织的职能内容、自治性质、资金支持等问题,从而保障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服务模式创新的合法性,促进村(居)法务组织在承接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服务职能的轨道上实现自身的独特性、独立性、延续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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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有4种不同的方式规范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一些规定虽然文字表述存在差异,但实质内容没有不同;一些规定事实上改变了《村组法》对乡村关系的调整,同时,对乡村之间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完整。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提升乡村关系法制化水平的空间是明确乡村之间有关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在实现途径上,不是制定专门的《乡村关系法》,而是在现行《村组法》中增补相应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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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有4种不同的方式规范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一些规定虽然文字表述存在差异,但实质内容没有不同;一些规定事实上改变了<村组法>对乡村关系的调整,同时,对乡村之间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完整.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提升乡村关系法制化水平的空间是明确乡村之间有关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在实现途径上,不是制定专门的<乡村关系法>,而是在现行<村组法>中增补相应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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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其本质属性.这决定了它必须是由政府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服务.在当前政府逐步加大农村基本法律服务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需要明确政府责任边界,其上限定位在满足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下限则应该是与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应在公共财政框架内界定不同层级政府在不同时间和地域所承担责任的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允许相机抉择.为此,要求今后各级政府的责任确定与配置应该注重与把握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辖区责任、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等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