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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在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之间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利益平衡方式。然而,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时的环境和条件,由能够控制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标的物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较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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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  方有明 《社区》2002,(1):55-55
网络购物发现假货 买方状告网站某电大女生(原告)于2000年上半年在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被告)网上订购了某种美发用品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之需,原告于2000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经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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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  孙英 《晋阳学刊》2014,(4):129-136
作为一种管理社会的行为,行政审批需要通过特定组织(行政机关)来实施,因而具有引入标准化管理的基础。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规定细化操作细则,也不能局限于公共行政服务的标准化,而应当围绕行政审批改革目标,依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审批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对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行可复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但行政审批也有它的局限性,适度、合理的标准是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成功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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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和应用使整个社会经济走向新社会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独立新经济形态,不如说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变革的力量,它不断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朝着网络经济、智能经济和普惠经济的方向发展。这三个方向发展驱动社会经济结构性变革,因而需要系统性理论思考和单一理论框架,才能设计或探寻符合数字经济特征和发展规律的制度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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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是天然内置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专属个人,需要先将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释放、质变,通过修正"公开权"的非正义性缺陷,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分离出来,使人格权益落入"不可让与"的严格保护范畴,财产权益落入"可让与"的自由流通范畴并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实现前提是受"动态—有限"可让与性规则限制;数据生产理论下,个人可实现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集合汇集性处理上的有限财产权益,以"消极为主,积极为辅"的方式"分享"价值创造者带来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建立了以动产和不动产区分为基础的物权规则,但并没有清晰界定不动产,且很随意地使用了许多相关术语,使我国不动产规范显得缺失条理.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以土地附着物、土地成分独立为核心构建,坚持不可移动标准和独立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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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现实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静态的物权质变为一种可自由处置的财产或生产要素,即财产化;而这样的变化将促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转化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虽然社区统一组织的全员土地股份合作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但现行《承包法》所确立的农户自愿流转方式已经能够支撑不同规模的经济形式,应是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转型较为现实的道路。目前最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转型之间的关系,清晰描绘新农村经济体制目标和内容,然后探索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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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个人信息权益”源于基本权利,经由间接第三人效力理论而同时具有民法上意义。学界主张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上定位为新型权利或新型利益。然而,个人信息制度的“预防法”定位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独立客体利益的窘境,都无法支持该主张。既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作用是事前预防大规模、技术化的个人信息分析评估活动给既有一切民事权益造成系统性风险,那么个人信息权益毋宁只是既有一切民事权益在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下的全新表达。进而,个人的权益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非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则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二者不存在竞合或聚合关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中的“没有规定”应解释为“没有关于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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