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3):32-37
在西汉末年东海郡有正式编制的吏员中,少吏占吏员的绝对多数。不论是由少吏升迁为长吏,还是由长吏迁转为其它长吏,以实际才干升迁者都占很高的比例,因儒学素养而获升迁者在二者中所占比例都非常低。尽管由于儒学被视为官方意识形态,及其与仕进制紧密结合,促使部分文吏学习儒家经典,有些少吏因此而升为长吏,跻身士大夫,但是,文吏作为一种官僚类型,是始终存在的,而且仍然在官僚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缺乏儒学素养也仍然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在两汉四百年间,在官僚队伍的各级长吏中,儒生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并逐渐取得优势地位,而文吏则最终在数量众多的官府属吏中(即少吏)中站稳脚跟,以其实际才干在行政体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从走马楼吴简看两汉与孙吴的"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1):92-97
两汉时期与财政经济政策有关的"调",主要有以下4种用法第一,表示调发、调度;第二,官府出钱采购所需物品,有时也称为"调";第三,作为赋税的泛称,"租调"、"赋调"频繁出现于史籍;第四,表示苛捐杂税.鉴于孙吴赋税的繁重程度及其对东汉赋税制度的保留,鉴于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类似曹魏那样的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根据现有简牍资料可以认定,吴调也同样是汉调的延续,而与曹魏的户调不同.吴简中即使有按户或户品征收的调,也仍然属于苛捐杂税. 相似文献
3.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5):8-10
根据新发现的秦简可知,井田制破坏之后,秦国实行授田制,田租征收采取了寓"公田"于"私田"之中的办法,由田部官吏按照一定的比例(1/10)从各户田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税田","税田"上的收获物作为"田租"全部上缴。这种田租属于分成租而非定额租。 相似文献
4.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1):55-58
讨论了汉代执法过程中的种种弊端 ,并分析了产生这此弊端的原因 ,指出重视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及其在今天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根据传世文献,至迟到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称号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改元.是否改元,并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律可寻.清华简<保训>如果确为周文王遗嘱,其中"惟王五十年"一语,可以证明周文王生前已经称王,但不足以证明他从即位之年就已经称王了. 相似文献
6.
近三十年大陆及港台简帛发现、整理与研究综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简牍、帛书在全国各地的不断出土 ,简帛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近 30年来 ,大陆及港台发现与整理了敦煌汉简、悬泉置汉简、楼兰和尼雅文书、武威汉简、居延汉简、马王堆帛书、银雀山汉简、定县汉简、云梦睡虎地秦简、阜阳汉简、张家山汉简、甲湾汉简、郭店楚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竹简、走马楼吴简等 ,出现了一批对汉简帛研究的高水平学术论著 ,为秦汉史研究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文物资料。 相似文献
7.
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5):39-44
在秦律中,当父家长的侵害对象是家庭中的卑幼时,这种行为属于"家罪"或"非公室告",禁止卑幼控告,但不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控告;当父家长的侵害对象超出家庭卑幼的范围时,这种行为就属于"公室告",家庭卑幼也有义务和责任举报,甚至可以将其捉拿归案以免自己受到株连."公室告"与"家罪"的有关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官方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法律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先秦儒家的家国观与忠孝观. 相似文献
8.
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7(6):23-28
考察了三国时期孙吴的官田租佃制度,着重探讨了"二年常限田"的含义以及官田与私田的关系,并分析了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租税不同之原因. 相似文献
9.
秦汉时期的“文法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于振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9,(2)
本文通过对秦汉时期“文法吏”的含义、“文法吏”产生的条件以及“文法吏”与“酷吏”的关系等几个方面的考察,探讨了秦汉时期法律与吏治的关系,并对“善史书”、“文无害”等争议较多的问题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2):5-10
不论是井田制还是名田制,都是根据一定的身份等级占有田宅.周爵以世卿世禄为原则,秦爵以食有劳而禄有功为原则,与此相应,井田制下的禄田可以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对稳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于爵位的降等继承而有较大的流动性.名田制尽管没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但劳役地租仍然以"庶子"及"人貉"的形式残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到汉代才为雇佣劳动和租佃制所取代.汉名田制与秦名田制虽有很大不同,然而,其以户为单位并以爵位为基础的田宅等级标准,就基本原则而言,与秦名田制却是一脉相承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