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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宪实际程序所存在的问题有:缺乏对修宪的详细法律规定,执政党实际领导和参与修宪过于直接,人大修宪的实际程序未能充分体现出其特殊地位等.因此,在宪法中应当设专章或专条予以详细规定,改进执政党对修宪的实际领导和参与方式,实行民主化、法治化、间接化的领导和参与方式,以及完善人大修宪的实际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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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谦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3)
我国现行修宪模式不是宪法修正案模式,而是介于该模式与修改宪法文本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运用现实宪法、观念宪法和成文宪法理论分析宪法的稳定性应是一种动态的稳定.与宪法是否修改和修改的具体方式无必然联系.最后导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修宪模式当为:修改宪法文本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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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论坛》2018,(6)
土耳其2017年4月的总统制修宪公投彻底突破了1982年宪法构建的宪政框架,将终结上百年的议会制宪政历史。正发党认为议会制存在权力结构失衡、政府更迭频繁和制度脆弱等弊病,因此力推修宪建立土耳其式总统制作为医治议会制弊病的良方。新宪法确立的总统制中,总统过度集权,议会功能弱化,司法独立受限,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同步举行,导致总统及其领导的多数党同时直接掌权政府和议会,并间接控制司法机构,从而形成总统强、议会和司法弱的政治权力结构。总统制转型将塑造土耳其融合总统制中三权分立特征和议会制中政府与议会权力一体的单一权威体系特征的强势总统制,并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土耳其再伊斯兰化和加剧社会撕裂、政治极化,还将强化埃尔多安个人权威和正发党选举霸权,增添土耳其内政外交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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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主体性、自治性与民主性的现代社会组织,既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民主参与,也能有效监督、制约政府,更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我国,由于权利缺位,关于社会团体的制度设计既不符合效益原则,也有悖于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更有违人权保障的政治要求。为此,建议完善《宪法》第二条,赋予社会团体自治权,合理定位社会团体在宪法体制中的地位,明确自治活动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公民自由、社会自治、国家自律的现代宪法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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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我国立宪的历史发展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它除了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外,还突出的表现在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确认,对多种分配方式的认可,对农村集体经济“双层经营体制”的认可,对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地位的确立,以及对国家保卫制度的修改及立法观念的转变等等。它的实施必将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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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于其中的个体而言是公正的,惯例产生了制定规则的规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规则是公正的基础,规则的制定必须符合一个共同体的惯例及由此产生的元规则。由于作为一般规则的宪法将作用到共同体中的每一位公民,因此,作为制定规则的立宪机构和改变规则的释宪、修宪机构必须经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加强选举约束,才能符合公正原则。同时,立宪、释宪与修宪必须符合某一共同体的惯例,只有符合共同体惯例的宪法,才能创造出一个稳定的宪政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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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宣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1-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正.四次修宪与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和成功经验,折射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程,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四次修宪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