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从消极信托到积极信托的演变以及信托品种的创新,反映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及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一国继受信托法的根本动因;信托法的成文化和法典化,为信托法的移植尤其是跨法系的移植扫清了障碍,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信托法源自具有深厚的判例法和衡平法传统的英国,对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等本土化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必须克服诸多制度上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义,甚至可能产生破坏既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2.
在<合同法>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这些都是各国都普遍认可的影响因素.但是在英美法系还有不正当影响也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而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各国均无关于此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正当影响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当的影响,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订立合同.而在合同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不正当影响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危害交易安全.所以,有必要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涵义、起源、表现形式、与胁迫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介绍,进而探讨在我国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远方的中央权力所构筑的成文法、生疏的公务机构所组成的职业化和冷峻的绩效主义所铺就的标准化,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中的标配。与传统、本土的“父母官”式的熟人社会司法相比,“陌生”成为现代司法体系的另一面。此前对司法信任的分析,要么致力于司法权威的塑造,要么专注于公平正义的获取,这两者无疑都构筑于认知和理性之上,但却忽视了支撑人类结成社会的另一关键要素——情感。而“陌生”正是情感无以获取信任的重要前提。在今天这个社交媒体和信息技术时代,“远方的哭声”和“附近的丧失”更是加剧了这种剥夺信任的陌生感。司法何以在陌生中立信?本文尝试以法律史中的一场“本土和外来”,亦即“熟悉和陌生”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之争,辅以对信任的法哲学分析,来解读现代司法中的信任危机,展示那一代法律人是如何运用手上的智识武器化解这场危机的。由此揭示,作为“陌生”对立面的“本土”,其真正的价值并非被虚构出来的“资源”,而是真实被感知的“信任”。在此基础上,由理性和感性共同塑造的信任才能真正让司法立信。 相似文献
4.
在中世纪的英国,王权与教权的合作与抵抗并存,在教权占主导地位的时期,教会法中的一些原则与规定深刻地影响着英国的世俗社会和法律体制,这在英国衡平法的一些理念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衡平法的内在精神、良心原则、用益制以及大法官法院的诉讼制度都不难发现其中教会法的浓厚色彩。 相似文献
5.
英美财产法的功能是在人们日常的、正常的生活轨道中,为人们实现个人意图提供了一整套工具和规则。财产法中的权益概念、构成财产关系的方法与财产交易的技术手段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财产法属于私法,但是离不开国际法和公法的大背景,这些法律都提供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私法领域的财产法的法源主要是判例法和成文立法。在判例法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为财产法做出过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英美财产法中有许多独特的专业术语,这些术语不仅不同于日常英语,在财产法的语境中也不只一个意思,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它们的具体的确切含义。 相似文献
6.
7.
信托作为英国衡平法上一种独特的制度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并成为现代商业社会重要的金融和理财手段。然而,两大法系间迥异的法洽背景和历史语境使得信托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问有着极大的差异——这使得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和冲突,需要有具体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8.
由于两大法系的财产权制度在法律渊源、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移植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制度时都或多或少地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这势必要求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要对引入的制度加以改造同时修正大陆法系固有的传统观念,这种双向式的修正最重要的一点是带来所有权观念深刻的变革。 相似文献
9.
周芸芸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46-49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证人制度、证据的排除规则等方面立法缺憾很多,证据规则是一个事实性多于抽象性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条件下短期内难以用我国沿用的大陆法系以降的制定法思路来解决。我国应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我国的证据规则习惯,并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公正原则的运用,在条件成熟后再考虑民事证据法典的制定。 相似文献
10.
董小红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3):30-33
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即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如遇案情重大和冤狱莫伸者,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的范围,打破审级的限制,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或者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申诉的一种司法制度。近年来,我国学者研究我国古代包括直诉制度在内的传统司法制度,认为我国古代司法也有"衡平"的传统,并把这种传统称之为"衡平司法";其实我国古代直诉制度与英国的衡平法在产生和发挥效用的过程中,确有一些暗合之处,但也有着根本的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