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18篇
  免费   1篇
管理学   7篇
劳动科学   3篇
民族学   1篇
人才学   1篇
丛书文集   22篇
理论方法论   3篇
综合类   65篇
社会学   16篇
统计学   1篇
  2022年   1篇
  2020年   2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7篇
  2013年   7篇
  2012年   16篇
  2011年   10篇
  2010年   8篇
  2009年   9篇
  2008年   19篇
  2007年   8篇
  2006年   7篇
  2005年   6篇
  2004年   5篇
  2003年   4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1篇
  2000年   5篇
排序方式: 共有1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2001年笔有机会参加了由全国妇联主办的“第二次全国妇女地位”的“法律”部分调查。这次调查主要是以访谈的方式进行个案研究。访谈地点是河北省迁西县的几个村子。访谈对象主要是自身合法权益受过侵害的妇女。在农村,女性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承包权纠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家庭暴力等。  相似文献   
2.
安徽省太和县一对中年夫妻因外出打工而发生情变。他们没有料到,他们婚变的最大受害人就是自己最疼爱的女儿。这位一直徘徊在父母爱的边缘的小姑娘,不幸患上了精神抑郁症并被迫辍学。她在母亲的策划和指使下,竟将亲生父亲引上了黄泉路。  相似文献   
3.
日本首相安倍在上台一周年之际悍然拜鬼,在受害国人民的伤口上足足实实撒了一把盐,而后又进行一番诡辩,说什么他去靖国神社是为了祈祷和平,无意伤害中韩人民的感情。其目中无人,胆大妄为的程度堪比一强奸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面前作案后,又诡辩自己是将受害人误当成了他的情人,一副十足的政治无赖的嘴脸。  相似文献   
4.
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间接受害人范围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其损害,但因加害人的行为侵害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因而导致其扶养请求权间接受到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然而,间接受害人范围的确定,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重大争议,立法上不尽统一,审判中也是差别巨大。围绕胎儿能否成为扶养损害赔偿的主体,间接受害人是否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等困惑,笔者从制度完善、利益保障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5.
《女性天地》2009,(2):60-61
前不久,我12岁的女儿娟娟因间断性呕吐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我向医师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10小时后,娟娟出现生命垂危现象。  相似文献   
6.
《阅读与作文》2007,(4):14-21
为延续与亚历山大·柯达的合同,费雯丽现在将与奥立佛一道主演名为《二十一天》的第二部正片。这部低成本的戏,讲的是一名被判罪的杀人犯与受害人妻子的故事。1937年5月,开始拍摄,由格雷厄姆·格林编剧。  相似文献   
7.
由于送修电脑笔记本时不够小心,陈冠希和阿娇、张柏芝等一众女星的亲密私房照,被公诸天下,成就了2008年春节一场最无厘头的"全民狂欢"。有人因通宵达旦搜索艳照地址而晕倒;有人把非法上传照片的不法分子封为"英雄奇拿";有人唾沫横飞地批评明星私生活太过混乱;有人幸灾乐祸地要求本是受害人的当事男女"投案自首"……只是,我们似乎全都忽略了一个事实:在这个越来越"透明"的现代社会,下一个受害者便很可能是你自己!  相似文献   
8.
森林 《老人世界》2008,(11):12-13
妻子被歹徒泼硫酸毁容,疑凶当场被群众奋勇抓获。但令受害者丈夫雪上加霜的是,疑凶供述与受害人早有“恋情”,因受冷落遂产生报复心理。丈夫尽管对爱妻人格一直坚信不疑,但他还是感到了一种污辱。他发誓要还妻子清白——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愈来愈严重,但是由于传统原因相关法律法规却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有效规制,尤其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规定寥寥.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例将英美国家中普遍存在之民事保护令制度引入立法,从而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之保护.本文着重介绍了英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民事保护令制度之规定并检讨了我国引进该制度之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以期对我国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受害人被伤害致死,其生前所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债权人,得向加害人行使具有物权性的追偿权;有权接受其遗产者得提出误工费、死亡补偿费赔偿;料理死者后事者享有丧葬费等费用请求权;与受害人间无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人、被扶养人有权享有属于遗产部分的请求权.死亡赔偿是加害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国家接受死亡赔偿具有正当性,民政部门作为请求权人具有妥当性.立法建议民政部门接受赔偿后,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后,所余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