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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个月前,我丈夫在驾驶自家轿车时,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轿车被交警扣押,停放在交警队的大院内。由于行驶证已经丢失正在补办,家中遇急事要用车,我丈夫就趁交警队大院的值班人员不注意,将轿车开走了。后来,警察拘捕了我丈夫,说涉嫌盗窃罪。请问,开走自己的车 相似文献
2.
公交车内的扒窃罪犯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公交扒窃罪犯的行为除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外,也需要社会对其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使其能够从根本上脱离犯罪的深渊,并通过再社会化,获得正当的谋生技能,从而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相似文献
3.
多次违法构成犯罪,是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立法类型.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现有的理论基础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我们应当在理论上逐步完善,在此之前,不应该盲目扩大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的立法例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相似文献
5.
马达海洋工区海底深度变化很大,多次波异常发育,多次波衰减一直是该区地震资料处理难题之一。首先分
析与自由表面相关多次波衰减方法(SRME)、预测反褶积、抛物线Radon 变换的方法原理,针对各方法的不同特点制
定方案:采用SRME 方法衰减与自由表面相关的多次波,预测反褶积方法压制层间多次波,抛物线Radon 变换法衰减
剩余的多次波。实际资料处理表明:这种分步分段压制多次波的方法能够很好地衰减海底深度变化范围大、海底构造
复杂的海洋地震资料的多次波,很好地改善海洋地震资料的成像效果。实际资料处理表明,这种分段压制多次波方法
能够广泛应用于海底深度变化大,海底地质构造复杂的海洋地震资料多次波衰减处理。 相似文献
6.
针对文献[1]提出的多次采样方法,证明了多次采样法在一定条件下等效于一种希尔伯特变换器,并用数据证明:当信号的相对带宽小于80%时,9次采样所获得的正交分量误差可忽略。 相似文献
7.
“多次盗窃”中的“次”不仅包括未被发现的盗窃行为,还应包括两年之内曾经被认定或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一次盗窃行为;“多次盗窃”不应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罪罪状,否则会与刑法谦抑性精神冲突;并可能违反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罪名其他新构成要件相比较,明显不均衡。“多次盗窃”中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应为累计计算,标准应为盗窃罪一般情形“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行为人在两年内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盗窃的,不受上述盗窃数额标准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从市场需求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出发,引入产品复杂度的调节作用,以中国汽车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选取32家中国车企200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多次级市场和同一市场两种不同的产品扩散策略与企业绩效关系及产品复杂度在策略-企业绩效关系中的调节作用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两种产品扩散策略与绩效之间由负向关系转为正向关系,即两种产品扩散策略与企业绩效呈U型关系;产品复杂度加强了多次级市场产品扩散策略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而弱化了同一市场产品扩散策略与绩效的关系.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扩散方式,合理灵活地利用产品复杂度的调节作用,对企业绩效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王军仁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1)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规定按其规范功能可以分为三种法定类型,即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以"多次盗窃"为代表的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和以"多次抢劫"为典型的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都体现了立法者的从严态度."多次"从严的根据来自两个方面,即客观方面的违法性增加和主观方面的罪责增加,其中,罪责的增加是"多次"从严的首要根据,而违法性的增加仅为其次要根据."多次"从严的上述根据对于"多次"的立法、解释与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解释论上意义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10.
许光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0(6):36-40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