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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设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古代中国婚姻法发生在战国早期,法制史教材讲婚姻法从商周时代开始的作法不够严肃。云梦秦简中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问题的三十多道条文,才是真正的婚姻法律。婚姻法是春秋以来社会变革的产物。礼坏乐崩之后,华夏社会要求法律向民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领域拓展,聚族而居生活方式的打破,个体小家庭变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原始群婚遗俗进一步被涤荡,又为婚姻法的产生开辟了道路,于是才有婚姻立法的事实发生和婚姻法律的正式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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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民法理念久远的人文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千多年来,由于儒家大一统思想的影响,加上先秦和秦朝史料的阙失,造成人们对秦国、秦朝及其法制根深蒂固的偏见.事实上,与夏、商、周时代的法典相比,秦律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摆脱了宗教和神权法的束缚:新兴地主阶级以昂扬进取的时代精神和功利目的,从意识形态上进一步否定了宗教神权对立法思想的支配;同时秦律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对人类自身的尊重,都显示了秦律民法理念久远的人文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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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秦简的记载看,秦时已有侵害他人财产,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以目前资料所见,损害赔偿形态主要有粮食管理疏漏的赔偿、损害公物赔偿、畜产损害赔偿等,其中涉及公有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占有较大的比重。梳理秦律有关"赔偿"规定、分析其特征,对于完善我们对秦律的认识,进一步揭示秦律的社会功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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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全发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80-86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主要考察对象,结合传世文献,剖析了汉初盗罪的构成。与秦代盗罪比较,汉代关于盗罪的制度设计,与秦律既有沿袭关系,也有变革,并非“汉承秦制”四字所能囊括其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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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比较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为都官及县效律”及王家台秦简“效律”的竹简书写形态,认为只有“为都官及县效律”名义下集成的“效律”条文之区分是正确的,王家台“效律”为了明确区分法律条文而使用了特有的符号,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种·效律”则无视条文的区分,后面的条文紧接着前面的条文书写。“秦律十八种”中常见的“●”符号,并不是表示前后条文之区分的符号。“●”符以下的内容是对律文所作的补充,或作为职务手册以备忘的形式附加到了“秦律十八种”上,“秦律十八种”所见“●”符的作用在于提示补充的部分。由此可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竹简上并列存在着书写目的不同的二种文书。 相似文献
8.
任仲爀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3)
秦律的赀罚与二年律令的罚金虽然名称完全不同,但两者具有继承关系。秦律的赀二甲是对盗窃额未满110钱-22钱的处罚,赀一盾是对未满22钱-1钱的处罚。秦律的这些内容由二年律令继承。赀罚原来分为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等四个等级,后来赀二盾逐渐消失,形成赀一盾、赀一甲、赀二甲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的比例为1:2:4,与二年律令的罚金一两、二两、四两的比例关系相一致。赀一盾的罚额为672钱,与罚金一两的价额625钱相差不大。赀一盾的价额672钱与秦律规定的日均劳动价额8钱有关,以一日劳役为八钱计算,672钱相当于服役84天的价额。汉代的罚金制度与赎刑重复,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直至晋律,才将汉代的罚金精简为五个等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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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律中所见的家族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观点上 ,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 ;秦汉法律为法家所拟定 ,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这种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 ,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在秦律中已基本确立 ,并为后世所承袭 ,两千年来并无本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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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全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在秦律中,责任年龄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其具体标准及确切内涵等问题,尚未取得共识。云梦秦简的律文与传世典籍表明:秦律的责任年龄是身高六尺,相当于十五周岁;这个标准是完全责任年龄而不是限制责任年龄的尺度,并且适用于刑事及民事等不同性质的案件;它与《周礼》的有关记载大相逼庭,而跟汉律的相关规定则比较接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