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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28日,山东A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日本B株式会社签订进口1500台东芝牌空调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同年7月底前交货。日本R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于7月22日在日本横滨大黑码头收取了日本B株式会社托运的1500台空调机,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JH98CO95号海运提单(下称95号提单),列明R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98年7月25日”。 山东A公司在7月27日接到日本B株式会社的电传得知货物已付运,便于8月上旬持95号提单到青岛港提货,但未提到。货物之所以延期到达的原因在于R公司是无船承运人,其所订舱位的LQDAO轮由于某种原因8月12日方开航横滨,8月20日才将该批货物装上LQDAO轮,比95号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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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红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3):267-273
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清洁提单保函、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在当前国际货物海运中极为普遍。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则、各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效力等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国际货物海运中,因清洁提单保函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尝试厘清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和效力,探讨清洁提单保函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交易安全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方式,旨为应对清洁提单保函带来的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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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信用证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面临的几种常见提单风险: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空头提单;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出口采用FOB的提单风险.并提出了可行的防范措施: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做好资信调查;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承运人的选择权;谨慎订立买卖合同,严格审核信用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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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存在着提单作骗、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使收货人提不到货等问题,给国际贸易运输造成很大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使用电子提单.对于如何更好地推广使用电子提单,是当前学术界、业界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及提出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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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了中欧班列的高质量发展,催生了具有新功能的铁路提单。虽然铁路提单的使用未达商业习惯的构成标准,可直接适用于铁路提单的法律规则尚不明确,但“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司法判决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拓展。目前商业及司法实践暴露了铁路提单面临的法律困境,须重新审视铁路提单的新功能,明确铁路提单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在铁路提单规则构建方式上,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正面澄清和回应与铁路提单的相关争议,以“铁路提单第一案”为参照,在类似纠纷的审判中强化铁路提单的功能。为使铁路提单能够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推广,还须强化国际共识,实现铁路提单国际化规范化使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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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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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中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依据,而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更易于有效成立,其法律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化程度更高。尽管提单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事先印于提单背面,未经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但其有效性和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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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货损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宏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20(6):11-12
从对集装箱性质的分析入手 ,通过对与集装箱运输货物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及各国实践做法的介绍 ,试图使集装箱运输货损责任的认定清晰化、简单化。同时对现有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说明 ,以使法律能够尽快被完善 ,尽快适应集装箱运输方式快速发展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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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 ,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国际经济界的普遍重视。提单的作用很大 ,产生的问题也很多 ,这就需要深入地探讨其法律性质 ,以正确使用提单 ,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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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 ,是指自己不拥有和经营船舶 ,但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 ,收取运费 ,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由其民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 ,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只有无船承运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应把提单签发给交运货物的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