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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秋红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3):67-71
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尊重并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即在法定范围内,被告人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选择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具体如对审判程序的选择和对审判方式的选择.虽然程序选择权未被表述为被告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因其有着广泛的理论依据从而具备了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故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2.
李艳君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1-6
在规定有存留养亲制度的诸朝法律中,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可以说是形式多样、较为完备并得以有效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清代存留养亲的类型、成立的条件及其特点,特别是它所体现出的人性关怀对我们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有着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马聪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6):34-36
共同犯罪因其危害性极大而受到历代立法的关注.它经过萌芽阶段(原始社会末期-秦)、形成阶段(秦-三国)和发展阶段(两晋南北朝-隋),到唐代其理论发展趋于成熟,明、清时期逐步充实完善. 相似文献
4.
5.
论首要分子与主犯、组织犯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肖扬宇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2):46-50
中华法系、苏俄法系、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共同构建了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的框架,各种理论的相互融合也造成了我国当代刑法理论一定程度上的混乱。首要分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传统理论,在我国当代刑法理论中的归属问题也有所混乱。首要分子与主犯之间是交叉关系、首要分子与组织犯之间也是交叉关系,而组织犯则存在于一切共同犯罪之中,都属于主犯。 相似文献
6.
徐跃飞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聚众犯罪的主体具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特定性,不能称之为特殊主体。聚众犯罪是不同于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的独立犯罪形态,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均应负刑事责任时,这种聚众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则应当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聚众犯罪中的转化犯存在特殊性。 相似文献
7.
马聪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4):69-72
唐律中对共同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是首犯处全刑,从犯减一等.对一些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共同犯罪,在定罪科刑时则不分首从.在区分首从的情况下,唐律规定了对首犯、从犯、造意犯和教唆犯的处罚办法,又规定了因身份不同而处罚不同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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