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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建景 《河北学刊》2006,26(6):177-180
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新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使得中国法律对债权的保障机制更加完备,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全面。但由于立法上的简略和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该项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了司法的不统一,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本文在比较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代位权制度在应用中的三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仅在于抛砖引玉,亦想因此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代位权制度的重视和深入研究,以利该项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能与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理由主要是行政权不能由行政机关自由处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以及调解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等。这些理由均不能成立。在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并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实践经验。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以及利害关系人全部参加调解等原则,并应注意其与现行制度的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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