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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地产权结构是搭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宪法秩序有效链接的重要桥梁.从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视角看,我国传统土地增值收益的国有化机制实际在很大程度上符合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地租国有原则及地利共享秩序.然而,由于宪法土地条款一开始就被注入了地利分配具有倾向性的思想基因,长此以往便忽视了农民作为整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另一半宪法秩序".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国家进行了"同地同权"、赋权于"民"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宪法秩序的延续而非替代,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要机制仍是征地补偿制度.要实现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必须回到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一元论的完整地利共享秩序中来,并遵循实质平等的要求,通过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限定、采取倾向于农村及农业发展的"土地财政"政策、打破城乡户籍二元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案,推动农民全过程参与、共享土地利益. 相似文献
2.
城市需要足够的韧性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统筹规划城市韧性建设对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采用TOPSIS熵权法模型测度2011-2018年期间安徽省各地级市韧性评价值,构建韧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析安徽各城市韧性演化情况.安徽16个地级市的平均韧性水平随时间呈上升趋势,暂不存在区域间城市韧性发展不平衡问题.结合韧性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安徽各城市应不断优化城市的空间结构,增强城市在经济、社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韧性水平. 相似文献
3.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4):28-38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4.
5.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29-37
动态质押与动(静)态质押竞合时应区分“先现实交付、后指示交付”“先后均为指示交付”“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以及“动态质权人转质”四种情形来确定相应的顺位规则。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竞合时应按照公示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但浮动抵押是由质权人设定且善意第三人已办理抵押登记时,浮动抵押权优先于动态质权受偿。买卖价金担保权与动态质押竞合时应依据公示先后确定顺序,前者不具有对抗后者的绝对效力。为避免当事人倒签仓单日期恶意损害动态质权人利益,动态质押和仓单质押应走向融合,均以实际交付货物作为生效要件,由此决定优先顺序。 相似文献
6.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但由于缺乏权威的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学者们一直面临"数字经济研究缺乏数字依据"的尴尬境地。文章基于国家统计局公布并实施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的分类标准,对各省份统计年鉴的数据进行重新整理,利用熵权法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测度了我国30个省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分析了各省份数字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时空特征。研究发现,2009—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迅猛,各项子产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相比较而言,数字要素驱动业发展速度略低于其他三个子产业;数字经济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区域不平衡。东中部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优于西部地区,南方优于北方,而且区域不平衡有持续扩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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