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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社会治理”作为党的新兴执政理念,倡导“多元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之道。伴随社会治理理念的持续发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成为基层政府不断探索求新的试验田。在基层,社区居民、村落居民各自以不同的形式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中,涌现出多种多样的协商形式,为营造基层协商空间提供了制度化参与平台;但介于许多协商形式是长期制度实践的结果,其在程序化方面尚未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加之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受传统“权威性自治”思维的支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了压缩了基层协商讨论的自治空间。因此,优化基层民主协商形式,维护并开拓基层协商空间,成为基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一条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3.
再审审查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和纠正错案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有效的配置和运作能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强化。但其功能和价值 “有限”,现行司法政策在启动再审的标准上遵循“可能有错”的判定基准,显得过于泛化,无限放大其功能和价值,不仅不利于秩序价值的生成与固化,而且与创新现代社会管理模式之内生性精神与理念存在冲突,易引致社会管理风险,增加管理成本。完善的方向应立足于制度功能“限度论”,在法治的内在诉求以及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在肯定再审审查制度的有限意义与价值基础上,严格界定准入门槛,适用“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标准,并健全相应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4.
郎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169-182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5.
李继红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1):120-124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国家的政策导向,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湖南湘西土地流转的数量和速度不断增长,呈现出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土地流转意愿与流转行为相矛盾、流转承包权益低、流转纠纷多、土地流转"非粮化"的问题。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样流转形式;加强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规范流转程序,严格监管;完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并健全农村社保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全球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认的法治要素之一,是中美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制度前提。中美都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使诉辩双方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能够贯彻形式法治的司法方法。在程序法治之下,中美法官所运用的司法方法有三大共同点:其一是遵循释义学解释,中美法官执业的第一要求均是首先理解法律文本的意义;其二是坚守形式理性,在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推理过程不掺杂非理性的因素,中美法官均在可预测的诉讼程序之上借助全国统一的法律数据库和智能系统进一步确保实体法裁判尺度统一;其三是追求法律之真,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现代法治国家更加重视物证基础上的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7.
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当前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的一套具有规范化、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从农民工工资支付法治化保障机制的制度特点来看,《条例》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化,处罚方式强调规范化,监管过程具备严密化,监管主体呈现多元化。《条例》采取全程协同监管手段消除“灰色治理”的“梗阻”,用“法律红线”落实并明确各方的法律主体责任,以细化规定的方式打通工资支付的“绿色通道”,从而能够保障《条例》的有效落实。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条例》主要从实践逻辑层面上落实法治化保障措施:明确不同监管主体在监督检查领域中的职能定位,对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的资格认定与法律责任制,在监管领域中始终关注劳有所得的民生问题。 相似文献
9.
陈雪萍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2,15(3):263-265
我国婚姻立法将分居作为离婚判决的根据之一,没有将分居制度化。这不利于调整分层期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实践中法官也不易操作。因此,我国婚姻立法应当参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我国的分居制度。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