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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南北贸易环境观的差异,北方要求南方提高环境标准的呼声日益强烈,且随着北方对南方投资日益增加,北方对南方会否因竞争资本使环境标准竞相触底也产生质疑。经本文的数理模型分析和以中国为例的CGE模型实证模拟可知,一国的环境标准取决于其现有技术经济水平下的生产和消费能力,盲目提高环境标准将打破最优均衡。在竞争北方资本时,南方有降低环境标准的趋势,但CGE模拟表明降低环境标准对投资促进不明显,该国可通过提高边际消费倾向或(和)最优环境标准下的环境边际产品,保证南方国家的最优环境标准实现其实际收益。 相似文献
2.
凤翔血铅事件深刻暴露出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缺陷和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为避免类似重大环境事件再次发生,摆脱环境污染事件的困扰,我们应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再造环境标准制度,并切实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3.
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立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4)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达标排放"累积的环境健康风险及由此导致的恶性环境健康损害事件,让我们认识到我国环境标准建设与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保障实际需要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失落既有内在体系构造上的不协调性,也有外部配套机制的耦合不足.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实现过程,也是对正义的接近过程.以健康价值为引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健全环境标准的实施工具是环境标准接近正义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4.
浅析环境标准与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标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已经凸显出来。我国既要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同时应注重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走环保之路,努力提高本国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5.
高莉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32-35
2 0 0 2年中国的农产品严重地遭到了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限制 ,农业已成为中国加入WTO后最令人担忧的产业。我们如何应对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 ?实施ISO14 0 0 0系列环境标准是有效措施之一 ,本文从实施ISO14 0 0 0系列标准对我国农产品的挑战及法律对策方面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6.
王美春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制定了多项制度来确保环境保护法的科学实施,环境标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反映一个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与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是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7.
王美舒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4(3)
在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环境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政策选择而非科学活动.我国由于忽视环境标准制定背后的利益博弈,忽略对博弈过程进行规制,造成环境标准制定中的乱象.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考虑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中的现状,我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进路上应选择优先适用“基于风险”进路、“成本—收益分析”进路,最后适用“基于技术”进路的倒三角模式.在风险沟通模式上,应综合运用听证会模式和共识会议模式.在立法形式选择上,我国应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中设专章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标准制定的进路、风险沟通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8.
新环境标准政策旨在公布环境空气质量,加大了环保考核与追责力度,这为探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管理创新的影响提供了重要机会。基于2009—2014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企业管理创新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发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能显著促进企业管理创新而非技术创新,且此结论在更换样本、更换指标、PSM-DID以及排除其他竞争性政策干扰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异质性检验表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规模较小、成立年限短、非国有、污染密集型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管理创新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机制研究发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主要是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机制影响企业管理创新的。研究结论对助推我国企业(管理)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未来政府可尝试因企施策,构建规制手段与经济手段协同的环境政策体系,企业可通过优化内部股权结构、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和优化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来提振利益攸关方信心,促成企业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9.
环境与健康标准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核心目标的环境标准。在实然层面,环境与健康标准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具有法律属性,已颁发的环境与健康标准因属于推荐性标准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应然层面,环境与健康标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环境健康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基础保障作用,理应被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至少应具有同行政规章一样明确的法律属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确立"保障人体健康"在整个环境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应授权立法以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和程序,提高环境标准的法律位阶以增强其法律效力,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的环境与健康权利义务以奠定和提升环境与健康标准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